香港年鑑 第卣 第七南

中卷 日用便意 不妨害或減輕對該罪行,漏或意圖所提出証據之法律 務,亦不影响規定刑事案証據之法律

第廿八條;任何法規對於罪行提起公訴之時效如有所限制,則此項期限,應 適用於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之案件

第廿九條:(一)除須遵照本例及地方法院刑事訴訟規程之規定辦理外,高 高等法院有關刑事案之現行程序及習慣,應盡可能適用於地 方法院之刑事案,爲使上項程序及習慣便於引用起見,所 稱「公訴」及「訴狀條獄」,應視爲分別涉及「控告狀」 及「控告」。

(11) 無論本條(1)項有若何之規定,刑事訴訟條例第三號附 - 表第一篇之規定,概不適用於地方法院之訴訟事件

(三)第三號附表第二篇之特別規定而係有關地方法院執行刑事 管轄權之程序及習憤者,對於地方法院受理之刑事案如認 爲情形須要,應予適用之。

(四)刑事訴訟條例任何規定如適用於地方法院之刑事案時,各 該規定,應作口頭上之修正及更改,但不影响其本質及特 別在不妨害其上述一般通則之下,

(甲)上述規定關於「陪審員」或「陪審員審斷」,應解釋 作地方法院按察司及地方法院按察司之判斷職權。

(乙)凡在高等法院審理刑案終結時或終結後對於任何情事. 應予辦理,得隨時由地方法院於必要時辦理之。

(甲)除依本篇明示規定辦理者外,不得向地方法院提起刑 事訴訟。

(五)本條之規定,并未授權辦理下列情事

乙 依本篇規定提起任何刑事訴訟,不得採用陪審會審。 第三十條:地方法院按察司於宣判前,應將其裁定作成紀錄,及在同時或隨

後將其裁定理由之簡畧號明列人紀錄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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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執行或同時因他罪判定執行囚刑時,地方法院依法得下令 其入執行刑期,應自前案刑期屆滿後開始。

(二)無論本例實施時任何現行法規有若何之規定,亦不論該一 刑事案并非以公訴方式提出者,地方法院依法得判處刑罰 及頒發命令。但

(甲 ) 地方法院對於一項罪行判處刑期,不得超過五年,如 依本條( 一 )項規定判處或兩項多項刑期繼續執行時 *其刑期之總額亦不得超過五年。

(乙)易處因刑以替代者,應免除勞役及不得超過一年。 (三)凡地方法院於任何罪行有權判處各種徒刑而無權判處罰金 者,該法院認爲適當時,得到令易科罰金以代替徒刑,但

(甲)易科罰金刑期,應免除勞役。

(乙)該項刑期不得超過該罪犯所犯罪行應服之刑期。 (丙)該項刑期不得超過一年

(四) 凡依任何法規規定授權高等法院對成立公訴罪行之人判處 刑罰或執行他項情事者,地方法院陳須遵照本條規定辦理 之外,對於依本規定到處任何人成立罪行,應具有同 權力。

第卅二條:刑事訴訟條例第八十一至八十四條(關於上訴之規定,對於地 方法院受理之刑事訴訟應適用之,得爲辭句上之修正及更改,但

其本質不受影响,尤其所稱「公訴」,應解釋爲控告狀,又所稱 「陪審員」應解釋爲地方法院按察司。

第卅三條:刑事訴訟條例第九十至九十五條(關於法律敦畯及協從)之規定 ,對於地方法院受理訴訟事件,應適用之,得爲辭句上之修正及 更改,但不影响其本質。

第卅四條:地方法院應享有依刑事訴訟條例第一〇三至一〇七侏規定授予高

等法院所有森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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