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六

結婚須知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運照香港婚嫺法律(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嫺條例 亞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績如下: A標訂閲 (!)婚禮不論在註册處或在教堂舉行,事必須在 香港高等法院婭册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視到婚奶註冊處簽 署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親到婚燜註冊處簽署訂通告,並將有關雙方 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爲處搗爲鰥夫,爲處女排爲寡婦,抑爲曾離婚者, 以前曾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程址,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 歲以上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佳地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爲 父爲母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填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報 ,將受嚴厲處分。

A 泡三個月無效

(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 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逾期卽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 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處張貼,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戰 ,在此期門,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調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書面 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 時,則婚姻註册官有權進行直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冫如婚姻計 册官認為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 之決定卽爲最終之決定。

A滿十五日行禮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註册處 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婚,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期與教 堂牧師商定,如在婚計處舉行者則與婚姻計册官商定。

4二十一歲以下

(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西法計算)。如 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西法計算),而又非鰥夫或算婦,則必須向婚姻註册官呈繳 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呈緻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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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爾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入並不居留香港, 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注册官,於調森後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面許可,此 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署上述許可 書者,得同婚姻註冊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 未經取得福,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唆使他人 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七) 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調注册官實 誓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證是項婚調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無註冊處行 體 (一)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下午一 時至二時十五分除外),均可在婚網註冊處舉行。(二)當事人須依照與婚姻註册官 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並偕同負責成年人二名到場簽字作證,婚姻註冊處舉行 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在場人士,只以證人二名及 少數親友爲限。 (三) 結婚入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四)行婚禮時, 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極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 (五)新娘,新郎及證人簽署結婚 證書二份,正本交由新娘,新郎收執,副本由婚姻註冊處保存。 (六)婚禮完成乃在 婚姻詰册處辦事處辦理婚姻註册。

4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場所。(二)凡 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册處,婚姻注册官在法定期 間中正天期滿後,即以證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證書,必須交與該教堂牧師,牧師憑此 証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續 ,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教堂牧師商定,與婚蠣註冊官無涉。 (四)舉行婚禮後,教師 = 卽以結婚證書一份交給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婚姻註册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註冊處申領結婚證書抄錄本

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二)凡曾離婚者,如欲邈照香港法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 前,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夾婚姻註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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