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六回

在歇項下之悟金與利潤總額而未依規程第十三條規定付款者撥入計算之。(丁) 將投 資所得收益而經管理局認爲當之比例分配額撥人計算之,上述比率不得少過百分之 二十五,但是年之準備基金已等於或超過本條(四) 項規定之數額者不在此限。〔二 )下列各項應由準備基金項下撥付之——(甲)每年投資所值比上年價虧損之數額。 (乙)參照上年證券價值,於變賣或到期所生損失之數額。 (丙)基金所有 館或損 失而出總督在特殊情形之下以書面授權或指令機支衆。〔三)任何一年之準備基金, 對於上列各桂款額不敷支付,得應由基金收益撥付之,超過之差額應依下條規程由提 捐款人支付之日(四)任何一年之準備基金,在依本條規定存入及支出之後仍有超過 是年重行評價之投資總額百分之五最低額者,超出之額時該局全權決定,依下條規 程之規定撥入提猾入帳戶項下計算。

第十二條:管理局每年舉行常會會議時,須就各個帳戶對於分配總額之比率,按 照各該轕百分率得下列各項分配提捐入之帳戶內— )基金之收縮而於撥支任 何費用及依第十一條(ㄧ) 丁規定撥付準備基金之百分率之後者。( ) 規程第十一條 (四)項規定所有逾綳之存款,惟以管理局決定分配之金額爲c(两 ) 依規第十一條(三)項規定不能由準備基金燻慣之避額欠款。(二) 上述結算之 利潤或欠款而經宣告為便於計算之百分率者,所有不能作上述宣告之小數結算存款, 應撥入準備基金項下計算。

第十三條:凡遇提消人以下列原因終止受聘爲補助學校教員時,如“一)至 一九五九年年終時,其年齡到達明定限度而退隱者,(乙)在連續十年提浯事務後自 勁退休者,(丙) 在連續十年捐事務後非因犯罪,行爲不檢或破產而強制退休者。 (丁) 因健康不佳經政府醫務局認爲構成其退休之適當理由而自動或強制退休者。( 戊 ) 因任職學校在補助學校名册上除名者,(已) 在此人們爲提過入時而亡故者。其 人之帳戶應予結束,並飈依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將其名下所存之欸,包括所有政府之 揹金及所有結至與包括退休或死亡之日或學校停止補助之日止所宣告之利潤應給予 之口爲實施本條例之規定,所謂服務,除須經由教育司核准辦理之外,雖因短時期之 中斷或併包括停薪請假之期間在内,仍應視爲連續任事而予以計算之。但上述期間, 除固學習而請假或固病假經予核准有案者外,不得計入規定上述十年期間之內,(二 ) 凡遇提攝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如......(甲)在連續捐服務不滿十年而退休或告辭 者,但由本條(一)項規定之原因者除外,(乙)在補助學校服務十年以上或不滿 年因犯罪,行爲不檢或破產致被解釋或因避免解騁而告辭者。其人之賬戶應予結束, 並應依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將至其人退休,告辭或解渺之日止其所提捐之總額加上 對其捎欸所宣告之利潤,再減除所開*之金額,應給予之。但提捐人有因欺騙或不忠 誠而被解者,除由管理局作相反決定之外,其依本規程規定所有權利應予沒收之

該局對於其人由於詐欺所得銀物,有禰由其人應收就項下撥付償還之。(三)凡因 提捎人是否犯罪或行爲不懂等問題,爲實施本條之規定,而對於他事不能按用之,應 由管理局裁定之,不服裁定,得上訴教育司,教育司之裁定,對於雙方當事人之間, 應爲最後及確定之判決,不得向法庭提出。

第十四條:(一) 依本規程規定應付給愒捐入之款項,瞧由秘書及司庫員簽証之 ,所發ㄘ票及由基金項下支付一切,款項,須由主席及司庫員簽署之口(二)凡提捐 人賬,依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結束之後,其依規程第十二規定之利潤及欠項,不得記入 之,又凡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而在該賬戶結束後三年内仍無人提出索討要求時,則結 苻賬款,應移入準備基金項下計算。

第十五條:(- ) 提搢人得舉委一人,作爲願意於死亡時給予其人五百元以下之 金額者。上班舉委,須依主席認為滿意之方式行之。於提瞵人簽署之後順併由主席副 署,交由秘書爲安全之保鱨。 (二 亡故提摂人存款超過上述明定金額時,上述該款 應付繪舉委之人,除緊撥入其人遺產項「計算。(三)凡無上述安時,應付之炊, 須付給該亡故人之合法代表人,或主計官做遺時檢及遺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 定發出授權狀者,則付給主計官認定有櫛收受該術之人。

第十六條: 一)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後,無論如何在十一月一日之前,司庫員 須將基金脤,送呈總委派之審計師審核之。(二 ) 每年十二月之間,管理局 行 平常年大會,主席如經大會止准,應簽署資產負債對照表,收:總帳,投資報告及 關於準備基金報告等各一份,以備送總督戒。

第十條:退休規定年限,爲實施本規程之規定,應爲六十歲,但教育司對於有 特殊情形髣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營理局於必要時,須將本規程規定之工作報告一件送由輔政司轉呈總 臀核閲,上項工作遇有必須修改者,須併提出報告,以供總要在政務會之考慮。 第十九條:凡固本規程之銓釋或適用等情事發生疑問時,總督所爲裁定,卽爲最

附表第四號

程規

(依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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