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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六月
中卷 日用便覽
服務條件(乙)薪給。(再)終止擔任條件。 第七十七條:學校監督須負責保証各教師之訴給到期全部清發3
第十二篇 休假期
第七十八條:學校監督須將擬定放假日期,包括慶祝某事之特別假期及學校停止 上課所有日期,儘速呈報教育司,上述報告須在所定休假日以前十日送達教育司
第七十九條:教育司對於所定某一日或若干日之休假,得以書面通知該校監 督 止放假,監督及校長須即保証該校在上述日期照常上課。
第八十條;教育司得以書面通知任何學校監督,而令在該通知書指定之日放假! 日,該校監督須保證在是日放假
第十三篇 通則
第八一條:在學校入門處或門口附近地方須用明顯字體招牌或其他形式之通告 揭示該校之登記名稱。
第八十二條:所有課室入處應牌明該室之相符號碼或文字。上述號碼或 文字與核定圖則所顯示之號碼或文字相符。
第八十三條:所有課室應在顯地方標示教育司所簽署,該課室容納最高學 生人數之證明書一件,超過上述最高限額之學生不准在該室受課。
第八十四條:除有特別情形經教育司許可之外,學校教師一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教 四十五名以上之學生。
第八十五條:各班須依教育司核定表式分別設置上課點名册一件。
第八十六條:所有學校須-
分供設教授課程應用之器具,配備及一般 校具。 第八十七條:(一)學校授課除遵照教育司認可之課本外,不得教授其他課本。 (二) 所有學校監督遇必要時,須將各班所攪本送呈教育司核定之。 (三)教育司對 於所授課程是否應包括於上述課本之内,得以書面指示學校监督辦理。(四)除經教育 司書面明示許可者外,學校禁止軍事訓練。 (五)教育司得頒發命令,禁止學校存有或 使用任何指定文件。(六)事前未經送至教育司核准之文件不得作爲任何班級授課之用 (七)教育司對於任何班級所授課程時間表之編製得以書面指令監督照辦理,並得 飭令監督將此項時間表送呈候核。(八)各班級之時間表,應在各該課室標示之。 第八十八條:(一)所有各種教授課程,教育,遊藝,娛樂或宣傳或任何活動而涉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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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治或部份有政治性質,及有提供本港或公共或學生之利益或與核定課本相反者, 無論在校合或在學校活動攜合内,教師或學生之間,一律不許爲之。 (二)無論在校舍 或學校活動之陽合,教師或學生所用或所表示之敬禮,歌唱,舞蹈,口號制服,旗幟 或符號而通常涉有政治關係暨經教育司認爲有妨害本港或公共或學生利益曾以書面質 佈在案者。均屬非法。
第八十九條:(一)無論何人不准在任何時期在校舍内教授,檢查或參加學校或班 級之活動或執行教育考察或調查,但其人已有教育司書面核准或依本例規定准予爲之 者不在此限。 (二)事前如未呈由教育司書面許可,任何學校校長無論任何均不得作學 校通常事務以外之用途。 (三)事前如未呈由教育司書面許可,校舍之内在休假期間或 超逾正常上課堂時間,均不得上課或授課。
第九十條:所有學校均須在校內公共地方保管本例及規則條文之膳本一份,以利 幀學校教職員之査考。
第九十一條:凡違反下列第一欄所列規則或各項條文之規定者,以犯罪論,又該 表第二欄所列之入對於附列各該規則或各項條文之規定而成立罪行者或各該人之一 人,或多人而犯有此項違例行爲者,均應受二千元罰金或一年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一欄
第六 條(二項 第十六條(一)項 第十六條(二)項 第十六條(三)項 第十八條
P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一)項
第二十三條(二)項
第二十三條三項 第二十四條
開及校長
第四十八條(一)項
第二欄 監督及校長 监督及校長 監及校長
號阏及校長
紫料、校長及教師
監督、校長及教師
監餓、校長及教師
濤聲及校長
校長
校長
監督及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