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六月
第二十六條:教育司對於在 而對於在學校工傷或科學 科學實驗經在同一時期接受導學生之數 自得予限制之。
第十八條:所有天台,樓或露台,如未經教育司許可,不得作爲體育教育或遊 樂之用。
第十九條:(一)天台運動塲,須適合下列各必要條件——(甲)天台應在鋼骨 混凝土所建築之樓屋上,(乙)至少應有適合之樓梯二座,自天台通至地面露天出口 處,樓梯寬度至少三呎六吋兩邊裝有連接扶手。(丙)各樓梯口須設樓梯台直通天 台樓梯台寬度須等於樓梯之寬度,其深度至少五呎。(丁)環繞運動塲之外牆須連續 戒爲一連接扶牆,高度三呎六吋6 扶牆上須帶鐵綫或相類金屬圍欄,其頂端應向內彎 曲成一直徑十二吋之半圓弧。扶將連同金屬圍棚之高度統共十二呎。(戊 ) 在天台平 在上環繞快牆之外部須設寬二呎之堅固棚架。 二天台,騎樓或陽台,除由建築師 發給穩固證書,或證明適合是項用途者外,不得視爲適於作運動傷之用。上述證須 列明在同一時間可以容納使用該運動最高學生之數目。
第二十條:如非由教師在臨直接监管,所有學宅,不准登上天台運動傷,騎樓或 陽台之上。
第二十一條:(一)凡在同一時期,其在天台運動場而由教師一人監管之學生不 得超過六十人。(二) 凡在同一時期准在天台運動攝,影樓或露台之學生總數,照面積 計,每二十平方呎不得多過一人。 (三覦學官對於建築師說明准在核定天台運動, 騎樓或露台,學生最高數目之證明書於查驗後所發證書,須在校會明顯地方標示之。 第二十二條:天台運動塲,騎樓或露台如有用作違反規則之規定書,教育司得以 書面通知學校監督禁止使用該塲,以迄通知書所列期日爲止。
第四篇 學校工塲及科學實驗室
第二十三條:( ì)第五十九章工廠及工場條例施行規則第十三及十四條之規定 ,對於學校工塲應予照辦理,一若上述規則過有『工廠』一律易爲『學校王場』字 憐。(二)學校監督須保證學校工傷及學校科學實驗室採取一切必要安全預防措施, 並須遵照教育司令對各項措施之修改或擴-
辦理。(三)學校監會及校長質保證你 由負責教師指導外,不得教授工具之應用或機器或科學實驗之運用。
第二十四條:除邈照教育司書面許可辦理之外,不得在學校工部裝設機器或機械 工具。
第二十五條:凡擬在學校工塲裝置任何機器或機械工具者,學校監督禎將擬具該 工塲之圖則送呈教育司核口
第二十七條:在裝有機器之學校工傷,須裝備遠離控關閉鈕,使教師得到停 閉所有機器。
第二十八條:學校工傷或科學實驗室所有機器,機械工具,手工具及其他配件 適合課程及維持其正當完整之功用。
第二十九條:所有學生,如無教師在場不准進入學校工場或科學實驗。 第三十條:如未經教育司核准不得在學校工場於同一時間內以教師一人教授學生 逾二十名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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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裝有動力機器之學校工傷,須在該工相對之兩側裝設門總面積 不得比該王 面積小過八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機器及工作桌之位置,以有-
足光經濟爲進口
第三十三條:所有毒物質或危險化學物,必出負責教師著,除實際科學實驗 需要若干之外,必須小於加鎖房室或櫃櫃内而爲學生所不接近者。
第三十四條:所有有毒物質或危險化學物,必須用適當器(裝載,標明各該物質 名稱及以標紙標明『危險』字樣或用相類者標示之。
第五篇 消防措施
第三十五條:消防局人員在所有合理時間内,准予與視察任何校舍及學校 所在建築物或具 部份,認定對學校可能引至火災危險之與鄰建築物。
第三十六條:消防局人員對於學校所準備之預防火災設備,應對教育司報告,並 僭建議改养預防之必要措施,以免火災危險。
第三十七條:教育司得以通知書,飭令裝設安全防永所必要之用真或配件,或避 照消防局人員之建議,採取措施,學校監督須依通知書指定期間內湖照辦理。
第三十八條:(一)所有學校校長須製備一實際計劃,以備過該建築物發生火災 時得以疏散,須確保每月至少一次由教師及學生實行滅火演習,並將所有各該演習 事在學校記錄册登錄之。上述記錄應將每月滅火演習自該建築物徹退所需之時間註 明之。(二)所有學校校長須融保各課室之出路時常均可通行無阻者。
第三十九條:所有學校校長須維保所有滅火筒俱屬完好及逐年補-
其藥物, 第四十條:學校校舍供設一標準型適合減八之設備。修理經已經事後爲止, 上述通知書送達學校後,所有學生不准並人該校 學校建築物。
第六篇 健康及衛生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第四十一條:所有課室應有下列各項之裝 ......(甲】在學生前面沿宝內墻壁長 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