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六回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五六
表格二 -依第十條(三)項規定學校登記證書表式() 表格三 -依第十七條規定學校經理人登記申請書表式(界) 表格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教師登記申請書表式( 畧 ) 表格五——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教師登記證書表式()
第五條:全校舍在樓下之學校,學校建築物,須全部以防火材料建造之。 第六條:(一)所有校舍,無論何時,均氣保持認爲滿意之完好狀態。(二) (11) 青司對於學校或校舍認定其建築不安全或需要修理時得以書面通知監督着令將該校或 學校建築物對,直至建築改建安全或必要之。
表格六 - 依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提請授權嶗用非登記教師申請書表式(畧) 表恪七———依第二十六條〔二)項規定准予聘任登記教師授權書表式()
附表第二號
(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一九五二年教育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二年教育規則。
第一篇 緒 則
第二條:本規則—————「『核定圖則』指依第五十條規定申請登記附之圖則或圖 樣或教育司依本規則規定續發批准圖則或圖樣,卽指定各該圖則或圖樣。 寄宿學校 』指附設宿舍或其他房室以供一部或全部學生在課餘時間起居或佔用之學校,不滴 各該宿舍或房室是否保與教室在建築物之同一或任何部份或在同一座建築物內者。 寄宿生』指寄宿學校學生面供應起居住宿設備與各該生者。『』指用以教學之 房室。『宿舍』指有睡眠設備供應寄宿生所用房室。『傳染病』具有海港檢疫及防疫 條例規定之相同意義。『學校1塲』指在學校內教授用工具或機器或使用工具或機 器修理,調整或製造物品,或訓學生從牟貿易或 事業之地方。『科學實驗室。 指在學校内從事科學課程之實際實驗或表演之地方,爲實施本規程之規定,學實驗 室,包括教授家庭科學或手工業之地方在Na
第三條:所有學校之監督,梅據要求,須將核定校會之圖則或圖樣一件,明大 小尺度,呈交教育司。
第四條:建築新學校,以舊有建築物改作學校及學校之建或增建好,黃 建築主管官之必要許可。
第二篇 校舍及構築之必要條件
之
第七條:校舍或其一部不得設在下列地方——(甲)倉棧之上。(乙)任何店舖 倉棧或工廠之上,但教育司滿意認定設在各該店舖,倉棧或工廠之上亦不至構成危 鷺或妨礙或不至影响學生之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一)所有學校建築物及學校建築各層樓,至少須供設獨立而認爲滿意 之送出通路二處,教育司對於容納學生五百名以上之學校得着令增設進出通路。( )出路門口不得直接連接階梯,惟須在階梯與門口之間供至少深達三尺之梯台爲實 她本條之規定,其高度相差約一吋者不作階梯論
第九條:所有容納五百人之房室至低限度須有獨立而認爲滿意之出口二處。 第十條:( - )凡容納一百至三百人之各層樓出口,其寬度不得小過四呎。(二 凡容納三百人或以上之各層樓出口,其寬度不得小過五呎。
第十一條:所有走關或樓梯,其寬度不得比出口寬度爲小,
第十二條:樓梯之踏板寬度不得小過十时又梯級高度不得過六吋或小過三時。 第十三條:陰天台運動塲之扶外,校舍任何一部份之高度,不得離地面五十爽
第十四條:扶牆及窓口,除該扶精或日係設有認爲滿意之戴條維護者外,其高 震標連板處量度,最少須爲三呎六时。
第十五條:(一)所有校舍,必須-
份空氣流通與光綫-
足。(二)課室内不得 設置房間或隔壁而至阻碍光纖及空氣之流通。(三)課室天花板離地板不得小過十一
第十六條;(一)除經教育司書面許可者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所爲-(甲) 對於黑定圖則所顯示之校舍予以改建,(乙)改建學校廁所或僑生設備,或對核定所 顯示之課室特生氣流通或光綫設備多予以改造。(二)校舍不得有任何增加建築,任何 房金除核定圖則所顯示者外,如未經教育司書面許可,不得採作任何學校用途。(三 周增建校舍而經教育司核准者,監督須另星新圖而包含所增者在内。
第十七條:學校正常在同一建築物内至少應依下列規定包括有適當而且互相接 若干間,——()中等學校———三間。(乙)初級學校———課室四間
C(丙)湖雜級學校-課室二間。
第三篇 天台運動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