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六间
法令規章
中卷 日用便覽 第二十一條:政府代理人當場宣布中簽債券號碼,迅速在倫敦泰晤士報刊發廣 告,開列中簽號碼及指定各該號碼債券還本日期,其日期不得運過是年半年付息之日 期
四八 傅隨時呈由殖民部長核准,變更上述投資,暨將上項基金作信托保管,以備當時發行 股券還本之用 0
第二十二條:政府代理人須在指定日期假倫敦公署付還中簽債券持有人各該債券 本息,利息計至還之日止。
第二十三條:由指定付還債券之日起,各該債券本金,嗣後即停止計息,不論其 人曾要求收回其本金者。
第二十四條:任何債券旣經還本,則各該債連同所付息券,須繳選政府代理人 註銷,並依總督或代表總督之政府代理人所定方法處置之。備價購同之債券亦應同樣 繳銷及處置之。
第二十五條:總督或代表總督之政府代理入應爲適宜發行香港股券以募集欸項時 此種股應由政府代理人依英國一八七七年殖民地股份證券法之規定以最高條件在 聯合王國發行之。
第二十六條:依本例規定創立之股劵,應照面値躪间,贖回日期由政府代理人於 發行股時指定之,所定日期,自發行日起,不得遲過六十年。但總督或代表總督之 政府代理人得依發行時所宣佈之條件,保留在滿期以抽簽或他法餓還各該股劵全部 或壹部份之選擇權。由指定還股或其壺部之日起,各該股券本金,嗣後即停止計 息,不論其人曾否要求收到其本金者,
第二十七條:在股券尙未全部贖回前,總督須於股到期付息時,每半年一次由 香港地方普通稅收及資產項下提撥項等於全部股券半年所應付之利息滙交政府代理 人,俾於到期付息時,得以付該半年之利息。
第二十八條:(一)總督須在發行公債條件指定首次撥付減債基金之日,即發行公 傲滿半年之日及續後每半年由香港通稅收及資鮨項下提撥歎項作成減債基金,其 撥數目等於簡章規定每年撥付數額之一半,如於非公開發行之公園,則就其發 行全部股券面額,包括依本例授權可以在任何時期日轉換債券而發行股分在内,骸 連同依前條規定撥付之欸一併尖政府代理人,(二) 無聽本條(1)項有若此相反之規 定,凡依本例規定發行之公園,其減債基金受托人認定基金所值連同將來積利息, 至最後贖還期日,亦不必再行發附,即足以減體基金哦下回此項公債者,總督由 殖民部長核准,得停止撥付減債基金所應發之。但受託人報告總督,而謀為需要時 ,須從新撥附減債基金之欸項。
第二十九條:政府代理人爲設立基金起見,對於收受上文規定願來之欸雨不 須支付是年半年利息者,得隨時將該炊生息或投資購買嘅民部長宮時核准之證券,並 應將上述投資所得積利潤,股利,利息或所生科証作生意或没資購買同類證券,得
第三十條:依本例規定供設之減債基金不足償本例授權入而到期應還之時 總督須由香港地方普通稅收及資產項下撥欸,以補足其不敷之數。
第三十一條:減債基金在管理上所生一切費用或償還借款,須由减值基金項下撥 付之。
第三十二條:總督應併賦有得隨時執行下開權限及權力——(甲)得授權政府代 理人於發行公債時宣佈各該債券得依照政府代理人在發行債券時所指定之日期與條件 兌換股券(乙)得宣佈所有或任何香港公債,不論屬於股或債券方式亦不論在本例 施行前或以後發行者,可以兌下依本規定發行之股券。(丙)得授權創設及發行指定額 數之股,以轉必要時以此項公債作抵之證券。(丁}得授權創設及發售某項股券或債 券以籌措欸項作爲臉還在本例施行前或以後發行,而未經贖间之公債暨作爲支付因創 設股劵及爲實施本例規定之費用。(戊)上述授權以兌換股,得與現有證券持有人協 議行之或以出售股券所得之欸承購,或併用兩法行之。
第三十三條:本例之規定,不得有授權增加公債本金或每年抵押担之所爲,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甲) 證券轉換股份證券,其所附利率不少於股券者,得 設及發行股分數額,以彌補證券及股券售價之差額者。(乙)凡以證券兌換股券者,政 府代理人得視其所需要而加發股分,以應付印花稅及因此項兌換所生費用之支館者。 (丙)餓照第三十二條(甲)項明定條例辦理者。
第三十四條:轉換證,或依本例規定兌換爲股券之債券,政府代理人須立即註銷 之並將所收回註銷之債券轉寄總 核辦。
第三十五條:依本規定委任之減債基金受托人,根據職權,執行任何條例授權 發行可以轉換股分之證券或依本例規定可予以取消或購同此項證者,對於歸其保管 及備作償還各該證券所有之減債基金予免除作抵之額,須加以裁定,各骸受托人 爲裁定此項問題起見,對於所有將減債基金用作投資而其保管之全部投資價值,繼 行以此項減償基金作詆之價額,暨受托人等認爲應併加以考慮之情事,均須予以鎭密 之考慮。
第三十六條:可以免除作抵之減債基金,數額若干,應全數移突股分減債基金受 托人或依總科徵詢立法委員會建議及同意而指示之方法處置之。
第三十七條:政府代理人得隨時向據總督要求,辦理下列情事(甲)在所設簿 册内爲券之名及登記事宜。(乙)爲管理股券之創設,記名,登記及發行,包括發 給各該股券所有權證件事宜。(丙)實施公園兌換股券事宜。(丁)支付股券利息及管理 股券轉説事官。(戊)發給券證件與持有人機遇必要時重行予以部名或登記事宜(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