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債及股份証券條例

一九五二年二〇號立法案,宣佈香港政府授權募集公債應予適用之條件及期限 暨規定創立香港股份證券條例,是年六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

茲爲便利香港立法機關嗣後議決授權募集公債起見,特制立法例一欸,規定其應 適用之條件與期限,暨爲便利規定創設股份證分並香港得以利用英國一八七七至一九 四八年殖民地証券法及其修正案之規定起見,特制立本例,以資遵守。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二年普通公債及股份証券條例,

第二條:除上下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例·『政府代理人』指在英國代 表殖民地之當任政府代理人或其中之一人。『股券』包括艷名及注册股份証券二者在 内。『註册股分』指用書據可以轉讓之股份證夯0

第三條:凡以條例經或嗣後授權籌募欸項以實施該例規定之情事,總督或代表 總督之政府代理人得隨時酌量舉辦債券或股分或一部份債夯一部份股季以籌措上述欸

Bo 第四條:依本例規定發行債券或股夯所得欺項與利息,應以香港地方之總稅收與 資產作抵押及償付之。

第五條:總督或代表總督之政府代理人認爲應舉辦以募集欸項時,此種債愛 應以最高絛件由政府代理人代表香港政府在聯合王國發行並由代理人中之一人代行簽 發之。

第六條;依本規定發行債券,每分面值不得過英金一百鎊。

第七條:債劵須依下列辦法贖還之————(甲)照發行債劵時宣布所定期日照值續 還,所定期日,自發行日起,不得通過六十年,但總督或代表總督之政府代理人得依 發行時所宣佈之條件,保留在滿期贖還各該證券之選擇權。(乙)每年抽簽照面徵 嚴或依總督或代表總督之政府代理人所選擇照面值或低於面值購還之。

第八條:所有債券,應付該債本每半年付息一次之息夯,息 數類,以能-

支付該債夯全部有效期間或代表香港政府代理人指定若干期限之利息者爲準。

第九條:債分及所付息分之表式,應依總督或代表總督政府代理人所指定或核准 者爲之。

第十條:債與息劵暨收受其本利之權,得爲轉讓。

第十一條:所有積分,在發行,須在登記册内登記之,登記存於政府代理人 雕倫敦之公署。

第十二條:債券應由發行日起計息,每半年付息一次,由政府代理人駐倫敦公署

香港年鑑 第六

支行之。

第十三條:在債劵尚未全部贖前,總督須於債 到期付息時,每半年一次自香 港地方普通稅收及資產項下提撥款項等於發行全部債券半年所應付之利息,包括滿期 候讀債 應償還之金額在内,但隨時可以轉換股勢者則不包括在内,上述款項須交 政府代理人,俾在到期付息時得以支付該半年利息,凡因定期驗同而屆時有一二債券 未曾贖回至未付其本金者,此項債券,爲實施例之規定,不得視爲未全部贼同者

第十四條:(一)總督須在發行公債條件指定首次撥付 減債基金之日,即以發行公 債滿半年之日及續後每半年由香港普通稅收與資產項下提撥款項作爲減資基金,其增 撥數目相等於募簡章規定每年撥付數之一半,如屬於非公開發行之公園,則就其 發行全部公值面額,包括滿期候贖債券在内,但隨時可以轉換股券者則不包括在内, 而按照發行上述債券之條件辦理,該連同依前條規定撥付之欸一併匯交政府代理人 (二)無論本條(一)項有若此相反之規定,凡依本規定發行之公園,其減償基金受 托人認定基金所值連同將來積利息,至最後續還期日,亦不必再行撥付,卽足以自 減債基金項下讀此項公債者,總督由殖民部長核准,得停止撥付減債基金所應 之款。但受托人報告總督,而視爲需要時,須從新撥付黏債基金之款項。

第十五條:減償基金之動用,應先支付因贖回債券之一切或所生費用及依本例 規定必要判發通告之費用,次爲還債券償付本金之用。

第十六條:凡定期驗還債券,政府代理人對於收受上文規定滙交之欸而不須支 付是年半年利息者,如土由殖民部長核准,得將該欸生患或投資購買殖民部長所核准 之證券,作爲最後償還債欸之減債基金,政府代理入應併將上述投資所得縻積利潤,

股利,利息或所生利贷作生息或投資購買同類證券,並得隨時是由殖民部長核准,變 與上述投資,將上項基金作信托保管,以備當時發行債券還本之用。

第十七條:見每年抽簽選本券,政府代理人對於收受上文規定瀬交之欸而不 須立卽支付者,須將該欸及其積利潤付托儲存生息,備作儘先購同此項債券之用, 承購之價以低於面價爲準,次則用以贖還每年中簽選本之債券。

第十八條:在授權發行公債條例指定開始撥付減債基金之日以後而此種債券有未 經贖回及未曾還本者,除是年準備讀還券之全部欸項已經撥作購債券之用之外 政府代理人須指定是年某一日抽簽贜還債券。

第十九條:如已指定抽簽日期,政府代理人須提前十五日以上在倫敦泰晤士報刊 發廣告,列明舉行抽簽之日期,時刻與地點。

第二十條:政府代理人須於指定時日地點舉行集會,並酌量准許債券持有人及公 - 正律師壹人在場見證,按照所定債額,就全部未經贖選之債券中常來抽簽。 中卷 H用便覽

法令規章

四七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