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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六回
第十一條:領証人按據來計時,須向授權檢查員繳驗其許可証。犯者: 百元罰金處分。
第十二條:(甲)授權檢查員執行職務得隨時進入及檢查任何傷所。(乙)無論 何人拒絕授權入檢查員進入任何場所一部地方或阻撓各該人員執行職務者,以犯罪論 。刑罰:五百元罰金及三個月徒刑處分。
第十三條:僅作住宅用之建築物,不得(淨)在地面總面積佔二百五十方尺 以上之一個地址建造之。(乙)超過一層樓,由地至瓦面高逾十五尺者,但由秘書書 面許可者不在此限,犯者刑罰:二百五十元到金處分。
第十四條:所有厨房,須用市政衛生局隨時認可之不惹火物料建造之,犯者刑罰 :二百五十元罰金處分。
第十五條:住宅建築物不得建造厠或厠坑,犯者:二百五十元罰金處分0 第十六條:市政衞生局得將德置區任何部份地方走火巷,廣塲,住宅建築 學校,醫局,社交總部,店鋪,工塲,工廠或認爲必要之其他用途者。
第十七條:總徙鶯官須設置一最新登記册,備載所有許可在每一徒置區居留之人
第十八條:市政衞生局認定任何建築物或其一部份之建造有違反規則,本規程, 普通或特別條件或任何法規之規定者,得由總徙置官簽發通知書,飭令書內列名之人 辦理書內所列工事,以資補救,其不在書内列明期限遵行辦理者,以犯罪論。刑罰: 在連續犯罪期內,每日五十元融金處分。
主要物品供應規則
二月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緊急措施條例(第二四一章) 第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 (主要物品供應)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稱———『處』指工商管理處處長。『主要物品供應證』指依本 規則規定所發證明書或對於第八條所規定而認爲依本規則規定所發之證明書。
第三條:(一) 處長或其授權代表之公務員對於意圖输入本港之貨物,得依本規 則附表第一號表格發出主要物品供應證。(二)准發或拒發主要物品供應證,除須遵 奉總督誦令辦理外,處長或授權簽發該項證書之人有絕對決定權,而各該人員發給任 何主要物品供應證時,得附加條件,以資辦理,並得隨時將上項證書吊銷之。(三) 申頜主要物品供應證,須由申請人依本規則附表第二號表格具申請書,呈報處是或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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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權代表之公務員,並附呈儀第三及围號表格規定之聲明書,處長或其授權代表 人員所他要之其他文件及情報。(四)凡依據主要物品供應證輸入貨物,供眞實香港 顧客作爲零售者,處長或其授權代表人員得要求該顧客依第五號表格造具聲明書。 五)本條(三)及(四)項所稱申請書與聲明書,應視爲係運照其背書條件辦理者。 第四條:凡依本規則規定造具聲明書或陳述或申訴書或繳驗證件,書據、聲明 書或文件,以領取主要物品供應證而有下列情形,如—— 甲造具聲明書,陳述或 申訴書而有某項重要虛假或遺漏某種重要情事者。(乙)繳驗某項重要虛氣或遺漏某 種重要情事之證書,書據,聲明書或文件,或爲冒他人所造報或將原件塗改者。如有 上述情事之所爲者,除由其本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人曾經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證實 其眞磁性者外,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一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之處分。 第五條:凡因第三條(三)或(四)項規定造具之申請書或聲明書造具第(五) 項規定之申請書或聲書,在證明有違反其背書條件之所爲後,除由其本人提供證據 表證並不知情或須竭盡所能亦不能防止此項情弊之發生者外,卽以犯罪論,應受簡 易程序審判科一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之處分。
第六條:(一)由處長普通或對某項特別情事以書面授權代表之公務員,依法得 ](甲)對於有理由懷疑犯有本規則規定罪行之入加以逮捕解送裁判司究辦。(乙 對於依法應予拘捕之人,搜裔其身體與財物。但其人如屬婦女,須由女性執行檢查 ,如其人提出反對,不得在公眾地方檢查之。(丙)對於有理由懷疑其内存有任何事 物面(一)犯有本規則規定罪行,或(二) 成爲上項犯罪行爲證件之船隻,軍艦除外 )或飛機加以檢查。(丁)對於認爲犯有本規則規定罪行之貨物或足以成爲上項犯罪 行爲證據之事物包括一切帳簿與書國在内,予以查抄,遷移及扣留之。(二 上述公 務員得——(甲) 破毀上述地方之内外門戶。(乙)強制進入上述飛機船隻及其每一 部份地方。(丙)強制拆除任何妨阻其受權拘捕,檢,查抄或遷移一切事物之私人 或物質障礙物。(丁)掏禁上述地方,船隻或飛機在塲人等,直至搜查竣事爲止。( 三)無論何人對於本規則授權執行之拘捕,扣留,搜查,查抄或遷移情事,不得加以 阻撓。
第七條:(一)凡犯有本規則規定罪行(包括意圖犯罪在内) 之貨物,不論有無 犯罪人定罪在案,應予沒收-
公。(二)處長對於抄獲而靜候依本規則規定沒收-
公 之貨物,除仍由犯罪人或貨主管有或保存者外,應將其查抄,扣留及其理由以書面通 知貨主,如知其住址者,則按照所知最後寓址或營業地址專役或郵遞送達之。所有抄 獲扣留之貨物,檢視作沒收-
公貨物,得予以變賣,處置或依處長指示方法處分之, 但原主或貨主或其授權之入在貨物被後一層月內以書面向處長提出或聲明提出要 來,處長按據此項要求,應採用簡易程序提起訴訟,請求准令沒收至公,抄迢貨物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