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注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刊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載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 務司核 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日報 (下畧)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詐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闆繫法 律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政司蕭頓 所有遵照該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失聲明等告白如在華僑日報即具有法律效 效能惠 登廣 諸君尚祈注意

華僑日

香港年鑑 第六回

上卷

| ||||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