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间 行,不受限制。關於停止及檢查車輛、火車及電車事 ,亦得隨時命令實行,行人檢查則隨時在接獲當局負 竇檢查人劈之號示或口令時,應遵令停步接受檢查。 徵用地產房屋
第六部:佔領或管制地產房屋 ·在合法當局考 蘆公眾利益之重要時,得通合佔領某地,該地之原駐 人員,不得當權者許可時不得進入。當局並得授權與 警察武力進駐某地,該項任務之負責官員,得全權代 表與業主談進駐之命令根據以及措施。合法當局進 駐該項土地後,對地面之器具,車輛,船隻得合法使 用如已有,此外並得從事任何之工程或工作。
港督並得代駐軍及警察微用土地,此外並得向從 事冷藏,貨物輸送業徵派服務,對於水電公用動力, 亦得同樣微派,工業設施以及工廠紋其從事技術人員 之徵用,在公衆利益之前提下,亦得微派服務。
關於倉庫以及各儲藏房地之業主,在港督宣佈 此項有關命令時,隨時依照格式呈報現實現地情况, 以作統案計劃之參考。
上述各項緊急措施宣佈後,一九四〇年補償法令 亦同時修改實行,有關單位或業主得依法申請處理 不得拖延執行
第七部:雜項條欸(一)執行上述各緊急措施時 ,合法當局得傳訊任何有關負責人,不得借故拖延、 拒絕或偽報,否則以違例論(二)各項緊急措施之 通告,除在政府公告發佈外,得以書面通告傳鐺,上 述通告經常送達受信負責人之經常通信處,負責人換 獲通告後,即爲措施開始,又合法當局在貼佈公告於 緊急法令指定之塲地或房屋時,該地即宣告受緊急措 施之管制,任何人不得當局之許可,不得自由行動。 (三)在合法常局認爲必要時,審訊得在内庭進行。 (四)關於有關證件,在當局認爲需要保留考慮時, 得押留若干時日,如認爲有段錦處理之必要時,亦得 如是處理,(五)宣布佔駐之房地,如需留駐軍警時 ,業主應負責招待該項人員食宿,當局所付費用多少 ,由港層規定,業主或住客若不運當局之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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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美隆男
十四天內向裁判官提出反對,由裁判官判決。(六) 郵政業務,得經合法當局考慮公衆利益時,停止全部 或某一郵局,或全部停止郵政業務。七此外港餐 得宣布開放或關閉某種商店或房舍以及會扯,並可關 開或開放棄過路及門戶。
解散五人集會
(八)關於無線電收音機之管制,港督隨時考鐵 公衆利益,禁止買賣某項無線電收音 機與某指定人士 此外並可禁止某種地力及人士使用收音機,並可限 制收聽某地某廣播。八九)電話使用及撒線,可在 港督考慮公衆利益時,隨時執行,或禁止人人屋使用 暈話。(十)警務署長得隨時考慮情形及需要,命業 主殿 住客在有關房地貼佈『軍警藝人』之告示,禁止 一切警禁及皇家軍入進入,同時可在考慮後命其撤銷 上述告示。八十一)關於可能誘致中毒國中傷之酒類 ,港督可因時地需要禁止一般人士在房地内外發爽與 軍人飲用,其有執照之酒店以及皇家軍人亦可照例禁 制。任何變相類似酒類,亦同受此項禁制。(十) 身份證明書在緊急時期篇重要物件,隨時得經港府員 警要求出示,不得違。 (十三)當局得微任何有 關房地、機構事業之情報,被誨人不得借故不答,亦 不得作任何不正確之答覆。(十四)任何因嫌疑而被 拘留之人民,法庭或警局得施行照柑、印、測髙豉 特殊體之斑痕之標記之鑑定。安士得由警局女負 人辦理之。(十五) 當局得隨時考慮公樂利益,檢查 車船飛機以及行人、(十六)執行此項緊急任務之公 務人員,應在有關官員或警員要求檢查證件時,出示 其有關之證件。(十)督得令犯人從事某項指定 工作,引用一九三二年之法令第二條。(十八)必 要時得在某地限制或解散五人以上之集會,執行之官 員可用所需武力執行職務。
禁用旗幟徽章
第八部:特種違例及處分(一)非經官方之 許用,不得接近防衛地帶,亦不得妨害任何公用事業 以及經被佔用之房地。(二)妨害英執行任務者處 告發生誤會或誤爲代表者處罰。
(四)阻碍英軍或任何公務人員執行工作及任務者與 【五行非法私藏或置寶電帔業者處罰。
拒捕者屬犯例。(七)港督在考慮公衆利益之下,轉 通令禁止製造、發售、墻示、使用、擁有任何 徽章人以及制服或特種服裝。(八】非經宮力批 准,私運軍火及彈藥者處罰。(九)非經許可,擁有 或携帶可養抗拒用之武器者處罰。(十)勾結擁有式 器者處罰。(十一中報藏有非法軍械者處罰。(十 二)勾結穿或擁有非法服裝者處。(十三)醉酒 或行爲失常時,不得携帶軍器(十四)捲得考慮 禁止許可商人對軍火及軍械武器之買賣,亦可隨時取 銷執照。(十五)經發掇之房地不得破壞。《十*】 破壞交通工具及發電器者處罰。
嚴禁勸誘罷工
(十七)捲餐得有權對於彼所認爲可能散佈或踱 勵罷工之行動及目的團體予以定罪。任何帶同上述定 罪團體之行爲者屬同樣犯例。任何人擁有上述定罪團 體之証章,票據,証件者,在該定罪團體定罪後被 發覺時,均可認爲有意帮同從事上述行動,因此海 糠犯例。任何帮同散佈誘致罷工者亦犯與。書局對 上述定罪機構之物件,得依法搜獲。爲防止必需事務 受職工糾紛妨碍起見,港督可下令規定:(甲)設置 一委員會,以解决職工糾紛,及制定該委員會辦事細 則;(乙)依照命令規定事項,禁止有關職工科紛胞 工或關廠。(丙) 關於任何意外及附屬其事件。此 則所指之職工料紛,乃指工人與僱主間,工人與工 人間,關於僱用解僱,或僱用條件,或工作情形而致 料粉者。(十八)關於一切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及公衆 生活之集會,得由警局禁止。 (十九)非法穿越限界 及限地者違例。(二十)陰謀破壞車船,飛機,交通 工具,以及英軍交通者屬違例,任何陰謀主使動誘他 人參加罷工者亦違例。任何人違犯上例者科罰一元 或十年徒刑。(二十一)失職或投降以及宣傳非法者 違例 (二十二】轉借或非法使用證件者違例。
上述各例如有違犯,簡易罪科五千元或 兩年徒 疪,犯科一萬元或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