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二零二零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表示:
“法律必須方便查閱、能被理解、穩定、具預測性和公平,
使任何社會均可以持續發展。《基本法》訂明了香港的法律基礎架構。 我們的法例以淺白的語言寫成,並且可以在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上查閱。
我們的案例也上載到互聯網,方便公眾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
有別。
《基本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基本法》, 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自香港特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以來,《基本法》的法理體系逐步發展,令《基本法》 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區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為:
《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的原有法律(包括《基本法》第八條提述的普通法、 衡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根據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所作決定,某些因為抵觸《基本法》而不獲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的 法規除外;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法律不得 抵觸《基本法》;以及
載於《基本法》附件三並已藉公布或立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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