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除外。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皆由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 在案。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有32名成員,包括16名主要官員和16名非官守成員。 《基本法》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 人士中委任。他們須為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行政會議 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 外公布。二零二零年,行政會議舉行了57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 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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