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15條,部分以特定法例的形式在香港特區推行,例 如推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香港適用條文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其他 公約則透過各項立法措施推行,其中七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 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及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須向聯合國有關公約監察組織定期提 交報告,以及該等組織所要求的其他資料。除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外,香港特區的報告會納入中國相關報告內提交,而香港特區的代表會以中國 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有關公約組織舉行的審議會,並會在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兼大使 的率領下,出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會。此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 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普遍定期審議工作。

律政司

以律政司司長為部門首長的律政司,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和維護法治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律政司司長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在所有涉及政府的訴訟(不論由政府提出還是對政府 提出)中代表政府。律政司司長也有憲制責任獨立作出檢控決定,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設有五個法律科別。

民事法律科就民事法律事宜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所有涉及政府的民事申索和爭議 (包括司法覆核)中代表政府。

刑事檢控科負責在審訊中代表香港特區進行檢控和處理上訴,並應執法機關的要求提供 法律指引。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主管所有刑事檢察工作,不受干涉。刑事 檢控科的檢控人員在執行檢控工作時,必須就所得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 析,並按《檢控守則》行事。

國際法律科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負責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或派出法律 專業人員在談判中提供意見,以及處理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合作請求。

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法例,審閱所有由非政府團體提交的條例草案和 附屬法例,以及編訂和發布法例。

法律政策科就立法建議或某項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國際人權標準及法律制度的既定 原則,向政府部門和決策局提供意見。該科也提供有關內地法律的意見,並積極參與法 律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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