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遊界;(16)商界(第一);(17)商界(第二);(18)工業界(第一);(19)工業界(第二):(20)金融 界:(21)金融服務界:(22)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23)進出口界:(24)紡織及製衣 界:(25)批發及零售界:(26)資訊科技界;(27)飲食界;(28)區議會(第一);以及(29)區議 會(第二)。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三名立法會議員,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出五名立法會 議員,餘下27個界別各選出一名議員。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設有五個議席,以整個香港為單一選區按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 候選人須為民選區議員,並且由不少於15名其他民選區議員提名:選民則須為沒有在其 他功能界別登記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代表專業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由具備認可資格(包括法定資格)的專業人士組成。 代表經濟或社會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為界別內主要組織的團體成員。

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除要符合適用於地方選區選舉有關年齡和居港年期的規定外,還 須是登記選民,並已登記為相關功能界別的選民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鑑於外國國民 在香港貢獻良多,而香港又是國際城市,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即使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 居留權,也可在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中參選(即上文編號3、6、7、10、11、14、15、 16、18、20、21和23的功能界別)。

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的38 個界別分組共 1200名委員組成:

35個界別分組的1034名委員,由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106名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以及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60名委員,由六個指定團體提名產生。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要達到行政長官普選,需要立 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要達到這 個目標,社會需要在法理的基礎上,在平和、互信的氛圍下,通過對話解決分歧,達致 各方可接受的共識。香港特區政府會審時度勢,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 解釋和決定,推動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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