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

政府與積金局正籌備設立中央平台,以便把強積金計劃的行政工作標準化、精簡化和自 動化,從而提升營運效率,令收費有下調空間,以及創造無紙張主導的強積金體驗,目 標是在二零二二年完成開發中央平台。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是損害國際金融市場穩健度和穩定性的全球問題。作為國際金 融中心及外向型經濟體,香港難免會面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部分威脅來 自境內,但更大的威脅是來自境外。香港是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所實施的打擊洗 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管制度成熟健全兼且有效,足以確保本港營商環境穩健,並維 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隨着以下數項法例在年內通過,本港的監管制度更見鞏固:《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 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要求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須遵守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 錄的規定,並引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規定,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備存實益擁有權的資料:《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 流動條例》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偵測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跨境流動情況: 《2018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加強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機制,並禁止資 助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的旅程;以及《2018年聯合國制裁(修訂)條例》·容許根據該條 例訂立規例,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指認的人士直接施加制裁。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在香港設立跨界別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並賦權金融管理專 員、證監會和保監局擔任各自職權範圍內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該條例的主 要條文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實施。二零一八年二月,金融穩定理事會發表《香港同業評審報 告》,指香港是“金融穩定理事會內少數設有全面跨界別處置機制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在十二月十四日生效,規定 認可機構及其若干集團公司須維持最低吸收虧損能力,以實施與金融穩定理事會關於總 吸收虧損能力的準則大致相符的規定。

處置機制當局會繼續為金融機構制定處置規劃及相關標準,以提高金融機構的處置可行 性,一旦金融機構無法持續經營,可採取有秩序的方式進行處置。這方面的工作支持香 港處置機制的運作,有利於本港的金融穩定。

香港作為中國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

隨着人民幣不斷國際化和內地金融市場持續開放,在跨境貿易和直接投資交易以至金融 投資和資產管理活動等各類環球交易中,人民幣的使用愈趨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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