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香港特區法律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為:

《基本法》: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並已公布或本地立法在香港特區實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例),因 牴觸《基本法》而未被人大常務委員會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者除外;以及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可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 外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特區法例的中、英文本同為真確本。“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提供經編訂法例的現行

版本及過去版本,最早追溯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而標明為“經核證文本”的法例文 本具有法律地位。法例的活頁版印刷文本正逐步停用。

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 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負責執行的《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 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保障個人免受歧視。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執行的《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則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私隱。

聯合國人權公約事宜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15條,其中七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須向聯合國有關公約 察組織定期提交報告,以及該等組織所要求的其他資料。除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香港特區的報告納入中國相關報告內提交,而香港特區的代 表會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有關公約組織舉行的審議會。至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香港特區的代表會在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兼大使率領下,出席與該公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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