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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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為提升保險公司的操守標準,並推動業界遵循良好和穩妥的作業規範,保險業監督在 二零一五年七月就所有非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壽險產品發出指引。該指引由二零一六年 四月一日起適用於新推出的壽險產品,並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現有壽險產品 的新銷售及續期保單。該指引參照由國際保險監督聯會所訂定的“公平待客”原則,訂明 對保險公司的全面要求,包括對分紅保險產品的銷售說明、銷售程序、中介人酬勞及售 後監控的要求。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管理承保風險的最重要工具之一。保險業監督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發出再保險指引,訂明有關建立再保險管理架構及相關安排的原則,並說明保險業監督 如何評估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是否足夠。該指引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鑑於愈來愈多內地訪客在香港購買長期保險保單,保險業監督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 日起,所有內地訪客的個人長期保單新申請,須包括一份《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 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以提醒內地訪客整個銷售過程必須在香港境內進行,並指 出他們在香港投保前需要考慮的因素及風險。
健全的公司管治制度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賴以成功的基石,對香港保險業的長遠發 展亦至為重要。就此,保險業監督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發出獲授權保險人的公司管治 指引修訂版,納入國際間採用的高層次公司管治標準。修訂指引分兩個階段在二零一七 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保險業監理處在二零一六年成立金融科技聯絡小組,協助金融科技界了解監管制度,並 擔任平台角色,讓主要持份者交流創新金融科技構思。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強積金制度是退休保障支柱之一,可協助香港工作人口為退休生活儲蓄。除非獲得豁 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4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截至二零一六年年 底,香港就業人口約有85%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退休計劃保障。
強積金制度以就業為本,僱主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不過供款 訂有上限,視乎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而定;僱員須為自己供款,款額與其僱主的供款相 同,但如僱員的有關入息少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則可獲豁免。自僱人士也須同樣地根 據入息水平的上下限,按其有關入息的5%供款。
強積金累算權益(即累積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必須保存在強積金計劃內,直至計劃成 員年屆65歲或符合提早提取權益的法定條件才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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