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
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兩系。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受到限制,而大律師在所有 法院及容許有法律代表的審裁處均沒有出庭發言權限制。二零一零年,有關容許合資格 律師申請於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行使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法例獲得通過。
法律執業者只可在律師或大律師兩者之間選擇其一,不得同時以兩個身分執業。截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港有9076名執業律師、870家本地律師行、81家外地律師行和 1358名註冊外地律師。約有384名律師是公證人。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及在本 地執業的外地律師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專業組織,負責規管香港1386名大律師的專業操守。
法律援助
市民可通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確保有 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不能在香港的法院採取法律行動 或抗辯。合資格的申請人獲提供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代表他們行事。
法律援助署為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國 籍或居住地為何。該署約有540名職員,包括77名律師。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 審理的民事訴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 援的死因研訊案件。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涵蓋的案件類別,主要包括家庭糾紛、人身傷害 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在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所 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可動用資產的總和)不超過290,380元。年滿60歲的申請人,在計 算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首290,380元。
如案件具合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不得超逾有 關法定財務資格限額的規定。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視乎其財務資源,受助人可能要繳付分擔費,並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而未 能由對訟一方討回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回或保留的財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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