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有關的審議會。此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普遍定期 審議工作。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條約及協議
根據《基本法》,多邊條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區。這類條約現時大約有253項。香港特區可在 某些領域內自行簽訂雙邊協議,已簽訂的雙邊協議有244項。這些條約和協議的清單及協 議的英文本,可在此網址閱覽:www.doj.gov.hk/chi/laws/treaties.html。
仲裁及調解
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區主要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是政府的堅定政策。律政司 與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團體緊密合作,務求改善香港的法律、仲裁及調解服務,並推 動香港成為區內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負責統籌整體策 略,並提供建議。
香港特區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50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 國執行。此外,香港特區亦分別與內地及澳門特區訂有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於二零一一年生效的《仲裁條例》,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採用的《國際商事仲裁 示範法》最新版本為基礎,改革香港的仲裁法律。政府於二零一三年修訂該條例,加入新 條文,訂明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並容許法院在仲裁庭組成前 強制執行緊急仲裁員批給的濟助。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律政司於立法會引入草案,以再 度修訂《仲裁條例》,訂明知識產權爭議可藉仲裁解決,以及訂明強制執行任何仲裁裁 決,不會僅因該裁決關乎知識產權的爭議或事宜而違反公共政策。另一條修訂條例草案 於同月在憲報刊登。該草案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月發表的《第三方資 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及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旨在釐清第三者 資助仲裁及調解不受針對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所禁止;以及訂定相關的措施及 保障。
除本地成立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外,另有三個世界級仲裁機構在香港運作,分別為國際 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律政司在提倡和發展調解服務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督導委員會負責監察於二零一三年生 效的《調解條例》的實施情況。《調解條例》在不影響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進行調 解提供法定框架,並處理一些屬法律範疇的事宜,例如調解通訊的保密及其作為證據的 可接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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