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政制和行政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的選舉委員會由四 個界別的38個界別分組共1200名委員組成:
35個界別分組的1034名委員,由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106名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以及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60名委員,由六個指定團體提名產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選舉委員會進行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並宣布梁振英在選舉 中當選。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 選舉結果,任命梁振英為第四任行政長官,任期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開始。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
為實現《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訂明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特區政府在完成兩 輪共七個月廣泛有序的公眾諮詢後,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該方案符合《基本 法》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 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惟方案於二零一五年六 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被否決。因此,根據《決定》,二零一七年的第五任行政長官將繼 續沿用二零一二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即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
區議會選舉制度
18個區議會負責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在區內推動文娛活動和環境改善工作。 區議會過往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在新界區,鄉事委員會主席是區議會當然議 員。不過,委任區議會議員制度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第五屆區議會開始廢除,而區議 會的民選議席亦相應增加19個,總數達431個。
區議會選舉採用簡單多數選舉制。每個區議會選區選出一位民選議員。超過146萬名登記 選民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的第五屆區議會選舉中投票,投票率為47%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確保香港特區的選舉按照本港法律以公開、公 平和誠實的方式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三名成員是政治中立人士,由行政長官委任。 委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地方選區和區議會選 區的分界建議;就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和鄉郊代表選舉的實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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