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重新委任所有在任的法官。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終審法院一 直有根據《基本法》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終審法院的審判。

香港特區法律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為:

(一)《基本法》:

(二)《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目前有12條),這些法律透過公布或本地立

法在香港特區實施;

(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例),因

牴觸《基本法》而未被人大常務委員會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者除外;以及

(四)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可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 外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特區現行的法例都是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所有法例除以印文本活 頁版形式印行外,也可在互聯網(www.legislation.gov.hk)免費閱覽。自《法例發布條例》於 二零一一年通過後,政府正籌備設立一個具法律地位的新電子法例資料庫。

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其中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 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此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 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成為香港法律。

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的《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及《種族歧視條例》亦保障個人免受歧視。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執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 例》就個人資料私隱提供保障。

聯合國人權公約事宜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15條,其中七條(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須向聯合國的有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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