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二零一四年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上說:
“去年,我集中談論了香港法律制度的要素 —— 或精髓。
我稱之為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
今天,值得重申的就是法律持正不阿精神的幾個要點: 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
單單根據法律的條文和精神恰當地引用法律的法官, 以及必須確保法院所做的一切具有透明度,
以彰顯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基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基 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訴訟方在多類案件中提出關於《基本法》的法律理據。《基本法》法 理體系的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可享有的權利、自由、權 力和義務。
法律制度的延續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 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在香港實施的原有法律,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牴觸《基本法》 者除外。有些條例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別行政區的新地位。
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設立香港終審法院而帶來的轉變 外,一切予以保留。終審法院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 香港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重新設立(雖然有些經重新命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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