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二零一三年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上說:

“普通法制度過往在香港行之有效,

將來亦會如此;而普通法及其運作,

是以能為社會及市民的利益秉持公正公義作為依歸。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基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 《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訴訟方在多類案件中提出關於《基本法》的法律理據。《基本法》 法理體系的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可享有的權利、自由、 權力和義務。

法律制度的延續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 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在香港實施的原有法律,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牴觸《基本法》 者除外。有些條例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 別行政區的新地位。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重新設立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雖然有些經重新命名)。香港 終審法院也在當日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 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重新委任所有在任的法官。此外,根據《基本法》, 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終審法院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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