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27
(第八章:衛生)
病牀及選定註冊醫護專業人員
附錄
6
2011
2012
數目
比率(1)
數目
比率(1)#
病牀
香港法例第165章的定義(2)
36 121
5.1
36 579
5.1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3)
28 443
4.0
28 471
4.0
醫生(4)
12 818
1.8
13 006
1.8
中醫
註冊中醫(5)
6414
0.9
6 565
0.9
有限制註冊中醫(6)
70
§
74
§
表列中醫(7)
2746
0.4
2 733
0.4
牙醫(4)
2215
0.3
2 258
0.3
護士(8)
41 310
5.8
43 698
6.1
助產士
4 655
0.7
4 504
0.6
藥劑師
2 050
0.3
2 127
0.3
脊醫
154
§
172
§
註:數字是該年年底的數字。
(1) 數字為每千名人口計算的比率。
(2) 數字包括所有在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私家醫院、護養院及懲教機構內所設有的病牀:這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65章《醫
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所包括的範圍。
(3) 數字只包括在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及私家醫院的病狀,且不包括急症室觀察病牀、日間病牀及育嬰病牀;這是依照經
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編製。
(4) 數字包括本地及海外名冊上的正式註冊醫生/牙醫。
(5) 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全面實施後,所有在香港作中醫執業的人士都必須在執業前註冊。任何人士如要成為註
冊中醫,都必須已圓滿完成認可的中醫執業本科訓練學位課程,並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取得及格後,才可申請註冊。 (6) 有限制註冊中醫可在指定的教育或科研機構進行中醫藥學方面的臨牀教學和研究工作。有限制註冊中醫的註冊有效期
不超過一年,他們並且不可作私人執業。
(7) 表列中醫可在中醫註冊過渡性安排下在香港合法執業,直至食物及衛生局局長日後在憲報上公布的日期為止。表列中
醫在過渡性安排期間,可分別循直接註冊,通過註冊審核或通過執業資格試成為註冊中醫。
(8) 數字包括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
§
少於0.05。
資料來源:衛生署
(如有查詢,請致電29618582。) 醫院管理局
(如有查詢,請致電23007458。)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