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環境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嚴禁故意干擾、狩獵、管有、售賣或出口本港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條例又禁止市民擅自進入三個被列為“限制地區”的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米埔沼澤區、

鹽灶下鷺鳥林及南丫島深灣的綠海龜產卵海灘。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就進口、出口 管,以防止有關物種被過度捕捉或採伐。

再出口、從公海引進或管有瀕危物種作出規

《郊野公園條例》就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的劃定、管制和管理事宜作出規定。這些地區可 作自然保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途。郊野公園也可作不損環境的康樂和旅遊用途。

《海岸公園條例》就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事宜作出規定。這些區域 可作自然保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途。海岸公園內可進行不損環境的康樂活動,例如游 泳、潛水等。

《漁業保護條例》管制捕魚方法和防止進行破壞性的捕魚活動,例如使用炸藥或有毒物質 捕魚。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規管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及該等生物的進出口,目 的是保護本地生物多樣性,使其免受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例如進行耕作或為科 學研究而進行的田間試驗時所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潛在不利影響。

受保護地區

香港約有四成的土地被劃作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作保育和康樂用途。現時,本港共有 24個郊野公園和22個特別地區,佔地約44239公頃,內有景色宜人的山崗、林地、水 塘、島嶼、迂迴曲折的海岸線、沼澤和高地。所有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都屬於受保護地 區,受到悉心保護,以確保自然生態得到保育,教育工作和科學研究也得以進行。

當局的管理職責包括保護林地和植物免受山火威脅、管制土地發展、種植樹木、優化林 地、收集垃圾、提供教育和康樂設施,以及增加市民對郊野地區的認識。

本港有四個海岸公園和一個海岸保護區,總面積達2430公頃,範圍包括沿岸風景優美的 地區、海上景點和重要的生物棲息地。海岸保護區專門作自然保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 途。當局以許可證制度限制海岸公園範圍內的捕魚活動,而海岸保護區則完全禁止捕 魚。此外,當局為學生和市民舉辦多項宣傳教育活動。

除了設立以上的受保護地區外,政府也物色和劃定“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例如一些具 備特殊地質特徵的地點、稀有動植物的自然生長和棲息地等,並通過嚴格的土地用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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