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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在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立,負責規 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積金局的主要工作目標,是確保有關人士遵守上述條例, 以及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此外,積金局也履行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的職責。為保 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監察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運作,調查違 規個案,主動巡查,並在有需要時採取執法行動。積金局也推行強積金投資教育,以提 高市民管理其強積金投資的意識,並發布資訊,協助強積金計劃成員選擇合適的強積金 基金。政府曾一筆過注資50億元非經常補助金予積金局,其運作經費主要是由這筆補助 金的投資回報支付。
近期發展
僱員自選安排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推行,其目標是促進市場競爭。這項安排容許 僱員在每個公曆年作一次選擇,把在現職所作的強制性僱員供款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 移至其選擇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自政府決定推行僱員自選安排後,強積金受託人已 積極採取行動以提高競爭力。截至二零一二年年底,強積金基金的平均基金開支比率(財 政年度結算日為二零一一年)為1.75%,較二零零七年公布的2.06%低約一成半。
《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於二零一二年六月通過,目的是加強強積金計劃 成員在僱員自選安排推行後的保障。修訂條例在十一月一日生效,規定強積金中介人須 先向積金局註冊,然後才可進行強積金計劃的銷售及推銷活動或就計劃提供意見。如中 介人違反法定操守要求,積金局可施加紀律懲處,包括譴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註 冊註十三。
為鼓勵儲蓄以應付退休後的基本需要,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已 由每月20,000元調高至25,000元。積金局正檢討調整有關入息水平的法定機制,並計劃在 二零一三年向政府提交建議。
二零一二年七月通過的《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規定,在強積金計 劃補償基金的儲備水平超逾14 億元時,可暫停收取徵費;在儲備降至低於十億元時,則 可重收徵費。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金的淨資產值超逾14億元,因此,就強 積金計劃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或以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的徵費,已獲暫停。
積金局在二零一二年三月進行公眾諮詢後,計劃在二零一四年七月或之前提出法例修訂 建議,訂明容許計劃成員在年屆65歲時選擇以分期方式提取強積金權益,並容許證實患 上末期疾病的計劃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
註十三 積金局更為每名註冊中介人指派一名前線監督,前線監督獲賦予清晰明確的法定責任和權力,負責監察註冊中介人遵
從法定操守要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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