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 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外,高等法院還有十位上訴法庭法官和32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級 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

上訴法庭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 訴。原訟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都沒有限制。原訟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 設陪審團,只由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 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 法官還可頒令把陪審團人數增至九人。此外,原訟法庭也聆訊不服裁判法院、勞資審裁 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區域法院是原訟法庭的下一級法院,由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一位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和34 位法官組成,所有區域法院聆訊均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有一位司法常務官和四 位副司法常務官,負責處理非正審申請及訟費評定等民事訴訟事宜。區域法院審理的刑 事案件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區域法院審理的民 事訴訟限於款額不超逾100萬元的申索,以及把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24萬元的土地收回 案件。區域法院也審理僱員補償和有關平等機會的案件,以及離婚、子女管養、贍養 費、領養等家事案件。此外,區域法院也可聆訊有關評定印花稅的上訴。

裁判法院每年處理約九成本地案件。現時全港共有七個裁判法院,由總裁判官領導四名 主任裁判官、59名常任裁判官及十名特委裁判官。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廣闊。 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和十萬元罰款的刑罰,而個別法例賦權裁判官最高 可判處三年監禁和500萬元罰款的刑罰。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庭的案件,除殺人罪外,少 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案。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性質較輕微的 案件,例如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款的上限為五萬元,或其委任狀所規定 的罰款上限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業估價 上訴、強制出售樓宇作重新發展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地值下跌 的補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不超逾五 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評定由作者或出 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因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兩種法定語文均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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