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 法律制度

(四)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但凡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由 香港特區在本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目前有12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現行的條例都是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所有法例除以印 文本活頁版形式印行外,也在互聯網登載。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條約及協議

根據《基本法》,多邊條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區。這類條約現時大約有243項。香 港特區可在某些領域內自行簽訂雙邊協議,已簽訂的雙邊協議有200項。這些條約和 協議的名單及協議的英文本,可在互聯網上閱覽(www.legislation.gov.hk/cch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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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訴訟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訴訟人可以援引 《基本法》的條文作為論據,對他們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為提出質疑。

多類案件的訴訟人曾根據《基本法》提出法律上的質疑。指稱違憲的訴訟所涉及 的事宜,包括各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權利、旅行和入境自由、終 審法院的終審權、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以及言論和集會自由。《基本法》法理體系的 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可享有的權利、自由、權力和 責任。

仲裁及調解

新的《仲裁條例》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生效,把香港的仲裁法律改革,在聯合國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通過採用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為本地及國際仲 裁提供一個統一的法律架構。

香港特區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 140 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 司法管轄區執行。香港特區與內地本着該公約的精神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二 零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及地區內解決爭議的中心。該中 心提供顧問與支援服務,協助各方以仲裁、審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本地爭議和國際 爭議。在二零零八年,國際商會的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設立了秘書處分處,處理地區內 的仲裁案件。

律政司司長轄下的調解工作小組於二零一零年二月發表報告書,徵詢公眾意見。 隨後,律政司司長於十二月成立調解專責小組,以實施報告書所提的建議和解決餘下 的議題。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專責小組,繼續落實調解工作小組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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