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法律 年度開啓典禮上說:“如何能令香港繼續成為 一個秉行司法公義的地方,所奉行的法律制度 為我們的經濟提供最能夠持續發展的架構,以 及為吸引國際投資提供最有利的競爭優勢;如 何能令香港的一般市民成熟明理,能夠通過適 當行使本身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尊重他人 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使這些權利和自 由得到保障:如何能令香港繼續發揮這些特質 和保持優勢,將會影響香港特區的長遠福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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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 過的《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法律制度的延續

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實施的所有條 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有些條例須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新地位。現在,這類條例大多已完成適應化修 改。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重新設立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雖然有些已重新命 名)。香港終審法院也在當日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 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重新委任所有在任的法官。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提出的一切司法程序,都憑藉《香港回歸條例》而得以繼續進行。

香港特區法律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為:

(-) 《基本法》:

(二)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三)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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