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政制和行政
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議事規則委員會舉行了五次會議,研究與立法 會會議的程序安排及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程序有關的多項事宜。
按委員會的建議,立法會會議動議了三項議案,以修訂《議事規則》,當中兩項 獲通過,一項被否決。獲通過的兩項議案包括一項修訂《議事規則》第58(2)條的議 案,以精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處理法案互有關連的修正案的程序,以及一項修訂第 44及45(2) 條的議案,以賦權立法會轄下任何委員會的主席以會議上行為不檢為理 由 命令議員退席。被否決的議案擬修訂第45(1)條,以賦權立法會轄下任何委員會 的主席,如議員在委員會會議辯論時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地重複其本身或其他 議員的論點,可命令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法案委員會
除立法會主席外,任何立法會議員都可加入由內務委員會成立的法案委員會,研 究交付委員會的法案的整體利弊及原則,以至詳細條文和修正建議。委員會通常會在 完成審議工作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在有關法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或內務委員會 決定解散有關委員會時,法案委員會便會解散。
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成立了 23 個法案委員會,審議提 交立法會的 24項法案,當中包括《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2010 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公司條例草 案》、《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2011年立 法會 (修訂)條例草案》、《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及《201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 訂)條例草案》。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共有36個法案委員會運作,包括 13 個在上一年度會期成立的法案委員會。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成立了 26 個小組委員會,研究 46 項附屬法例、兩項其他文書、三項由政府提交立法會批准的決議案及一項根據《公眾 衞生及市政條例》第78條作出的命令
其他小組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也可委任小組委員會,協助其研究政策事宜及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 何其他事項。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委任兩個小組委員會,分 別負責考慮與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有關的事宜,以及資深司法人員任命的建議
此外,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有三個在上一年度會期由內務委員會委 任的研究政策事宜或其他立法會事務的小組委員會繼續運作,包括研究雷曼兄弟相關 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十 一月十二日獲立法會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 以便執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