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上說:“司法獨立是香港 法制的基礎。儘管面對眾多與憲制及政府 其他行為有關的司法覆核,政府明白到並且 會堅持,法院必須繼續無懼無偏地

作出獨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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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訂下憲制框架,而由中華人 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基本法》· 則在本地層面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 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法律制度的延續

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實施的所有條 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有些條例須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新地位。現在,這類條例大多已完成適應化修 改。餘下尚未作出適應化修改的條例,由於涉及政策問題,須予更深入的考慮。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香港重新設立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雖然有些已重新命 名)

香港終審法院也在當日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 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重新委任所有在任的法官。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提出的一切司法程序,都憑藉《香港回歸條例》而得以繼續進行。

香港特區法律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為:

(---) 《基本法》;

(二)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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