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

立法會選舉制度

《基本法》規定了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方式,詳情如下:

政制和行政 19

產生辦法

第一屆

(1998-2000)

第二屆

(2000-2004)

第三屆

(2004-2008)

(-)

分區直接選舉

20

24

30

(二)

功能界別選舉

30

30

30

(三)

選舉委員會選舉

10

6

60

60

第四屆立法會 (二零零八至二零一二年)的組成與第三屆的相同註

地方選區

60

地方選區選舉以普選方式進行。凡年滿18歲的合資格人士,都有權登記為選民 並在選舉中投票。目前,登記選民約有343萬人。

在第四屆立法會,香港特區分為五個地方選區,每個選區有四至八個議席, 選舉 採用名單投票制,並以最大餘額方法計算選舉結果;這個制度屬比例代表制

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只要年滿21 歲,在外國無居留權,過去三 年通常在香港居住,並且是名列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登記選民,便可在任何一個地方選 區參選。

功能界別

每個功能界別代表香港特區一個重要的經濟、社會或專業界別。第四屆立法會的 功能界別分別是:(1)鄉議局註二:(2)漁農界:(3)保險界;(4)航運交通界;(5)教育界; (6) 法律界;(7) 會計界;(8) 醫學界;(9)衛生服務界;(10)工程界:(11) 建築、測量 及都市規劃界;(12) 勞工界;(13) 社會福利界;(14) 地產及建造界;(15) 旅遊界:(16) 商界(第一):(17)商界(第二):(18)工業界(第一):(19)工業界(第二);(20) 金 融界;(21) 金融服務界;(22)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23) 進出口界;(24) 紡織 及製衣界;(25) 批發及零售界;(26) 資訊科技界:(27) 飲食界;以及 (28) 區議會, 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三名立法會議員,餘下27個界別各選出一名議員。

註一 政府在二零零五年建議把第四屆立法會的議席增至 70 個,但這項建議未能按《基本法》的規定,獲得立

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註二 鄉議局是新界事務的法定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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