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271
每當發生交通意外、船舶失事、有人被困升降機或被鎖屋內、氣體泄漏、樓房倒 塌、水浸、山泥傾瀉、工業意外和意圖跳樓等事故,消防處會提供救援服務。二零零 九年,消防處共處理 25069 宗特別服務召喚。
救護車服務
年內,救護總區共處理 659 289 宗召喚,平均每日1 806 宗。
消防處的救護車隊已全面配備輔助醫療救護設施,並且由符合輔助醫療資格的救 護人員駐守。緊急救護車和急救醫療電單車全部配備自動心臟去顫器,以及備有應付 糖尿病、休克、心臟病、氣促和過量服食藥物等疾病的指定藥品。
政府就推行救護車調派分級制的建議,於二零零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了 一次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建議的目的,是希望改善緊急救護服務,為情況危 急或生命有危險的傷病者提供更快捷的服務。
消防處繼續訓練前線消防員成為先遣急救員,以便他們在救護員到場前,為傷病 者進行基本急救。年內,先遣急救員共處理 43 619 宗事故。
通訊
消防通訊中心 24 小時都有人員當值,負責調動滅火和救護資源,為市民提供快 捷有效的消防和救護服務。通訊中心也負責接聽有關火警危險和危險品的投訴電話。 在發生大型緊急事故或嚴重事故時,通訊中心會為政府其他部門和公用事業機構提供 緊急協調服務。
通訊中心使用的第三代調派系統,能夠提高調配滅火和救護資源的效率。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總區除制訂消防安全政策以及樓宇和集體運輸系統的消防安全措施外, 還致力改善有關安排及程序,以保障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並加強市民的消防安全意 識。
年內,商業樓宇及處所課與樓宇改善及支援課進行重組後,消防處成立了兩個樓 宇改善課,負責執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 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 條例》,改善 本港訂明商業處所、指明商業建築物,以及一九八七年以前建成的住用建築物和綜合 用途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措施。兩個樓宇改善課亦負責調查有關樓宇消防安全的投訴。
為進一步加強舊式商住樓宇的消防安全,消防處成立了一支“特遣執法隊”,負 責巡查舊式樓宇,並對所發現的違規事項採取執法行動。二零零九年,特遣執法隊共 巡查 180 幢樓宇,發出798 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及提出 11 宗檢控。
為提高市民對樓宇消防安全的關注,消防處推出“樓宇消防安全特使計劃”,訓 練業主、住客及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成為特使,協助推廣樓宇消防安全。年內,共有 231人成為樓宇消防安全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