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3

(三)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及成文法例);以及

(四)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但凡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由 香港特區在本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目前有 12 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現行的條例都是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所有法例除以印 文本活頁版形式印行外,也在互聯網登載。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條約及協議

根據《基本法》,多邊條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區。這類條約現時大約有239 項。香 港特區可在某些領域內自行簽訂雙邊協議,已簽訂的雙邊協議有173項。 這些條約和 協議的名單以及協議的英文本,可在互聯網上閱覽。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訴訟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訴訟人可以援引 《基本法》的條文作為論據,對他們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為提出質疑。

多類案件的訴訟人曾根據《基本法》提出法律上的質疑。指稱違憲的訴訟所涉及 的事宜,包括各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權利、旅行和入境自由、終 審法院的終審權、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以及言論和集會自由。《基本法》法理體系的 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地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可享有的權利、責任、權力

和特權。

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香港特區,仲裁事宜由《仲裁條例》規管。該條例除為本地仲裁提供一套源自 英國法律的體制外,也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通過採用的《示範法》,訂定 有關國際仲裁的條文。當局已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建議消除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 之間的分別,亦建議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適用於香 港的仲裁制度

香港特區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35個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的司法管轄區執行。香港特區與內地本着該公約的精神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在 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及地區內解決爭議的中心。該中 心提供顧問與支援服務,協助各方仲裁、審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本地爭議和國際 爭議。在二零零八年,國際商會的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設立了秘書處分處,處理地區內 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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