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57

截至二零零八年年底,全港所有認可機構的客戶存款總額為60,600 億元,批出 的貸款與墊款總額為32,840 億元,而所有認可機構的資產總額則達 107,260 億元。

香港銀行同業支付系統是十分完善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所有在香港的銀行一律 通過港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在金管局設有結算帳戶,一切付款交易都以即時結算方 式,在金管局結算帳戶過帳。銀行可利用所持有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與金管局簽 訂即日回購協議,獲取即日流動資金。

美元、歐元及人民幣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為使用者提供即時以這些貨幣結算交 易的服務,從而減低或消除結算風險。通過香港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聯網安排,外匯 交易可以同步交收的方式結算。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由金管局負責管理,為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私營機 構發行的港元或外幣債務證券,提供結算和託管服務。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已經與 國際及亞太區內多個中央證券存管機構聯網,讓海外投資者也可以買賣債務工具中央 結算系統內的證券

通過與香港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建立的直接聯繫,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為證券 提供貨銀兩訖結算服務,從而提高結算效率,並消除結算風險。這個聯網安排也有助 即日回購協議自動進行,為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參與者提供即日流動資金。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授權金融管理專員指定和監察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 性,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結算及交收系統。根據條例指 定的結算及交收系統,分別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美 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以 及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這些系統都各自獲發終局性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為通過 有關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金管局認為,所有指定系統

都持續符合《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

香港金融管理局

經立法局 (立法會的舊稱)在一九九二年通過《外匯基金條例》修訂條文,賦予財 政司(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後,金管局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成 立。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通過外匯基金的穩健管理、 貨幣政策的運作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 務,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 付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金管局是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無須按照公務員聘用條件招聘職 員,從而吸引具備適當經驗及金融知識的專才。金管局的職員薪酬及營運經費,直接 由外匯基金而非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 委員會則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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