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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在二零零七年
一月八日法律年度開啓典禮上說:“一個強健
的法律制度是和諧社會的基礎
而市民和政府對法治的認同和承擔
便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柱。
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訂下憲制框架,而由中華人民 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基本法》, 則在本地層面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都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 續。
法律制度的延續
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實施的所有條 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有些條例需要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 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新地位。現在,大部分這類條例已完成適應 化修改。餘下尚未作出適應化修改的條例,由於涉及政策問題,須予更深入的考慮。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重新設立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雖然有些須予重新命 名)。香港終審法院也在當日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 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重新委任所有在任的法官。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前提出的一切司法程序,都憑藉《香港回歸條例》而得以繼續進行。
香港特區法律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為:
(一)《基本法》;
(二)《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