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政制和行政

二零零七年,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就郵務、海 關、海事技術等事宜的合作,與外國簽署了16項協議。此外,特區政府在取得中央人 民政府授權後,與外國簽署了兩份雙邊協定,包括司法互助協定和移交逃犯協議。中 央人民政府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並作出決定後,年內共有六條多邊國際公約開始 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與國際伙伴維持密切聯繫,有助鞏固其國際金融、 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位。

多個國家在香港特區設有代表機構,包括57 所總領事館、57名名譽領事和五個 獲官方承認的國際組織。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 繼續就以下工作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一)香港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後,讓香港特 區政府官員以中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只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 議:

(二)香港特區與外國及海外地區談判簽訂國際協定,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授

權後,香港特區可按照《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與外國談判簽訂協定;

(三)為在外地遇事的港人提供領事保護;以及

(四) 駐港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事

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特區政府則負責有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事宜。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自回歸以來,政府致力與中央人民政府及内地其他政府部門建立和維持良好工作 關係,取得重大進展。政府各局和部門與內地對口單位通過訪問、會議、研討會和培 訓課程等多種交流活動,進一步加深彼此之間的了解

在促進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方面,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一 直提供協助。特區政府與港澳辦在多方面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商討特區與內地所關注 的事宜和安排雙方官員互訪。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得 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其他政府部門都 按照這個原則與香港特區交往。

政制事務局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易名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藉以更清楚地表 明,統籌和促進與內地更密切的聯繫及合作,是該局其中一項主要職能。該局的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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