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環境
建築廢物
建築工程每日產生約 29890公噸建築廢物,當中約86%可供再用。政府於二零 零五年十二月引入建築廢物收費計劃,提供建築廢物循環再用的經濟誘因。政府亦計 劃於二零零七年把惰性物料運往內地作填海之用。
大型廢物處理設施
香港必須處理大量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並須發展處理這類廢物和縮小其體積的 新設施。有關設施必須先進,符合成本效益,並採取多技術方針,以最合適的技術處 理不同性質的廢物。政府希望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可在二零一零年代中期投入運 作。不過,即使設有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殘餘廢物仍須於堆填區處置。
廢物的進出口
政府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合作 及發展組織和歐盟的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這些管制措施均符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 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規定,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付運之前,來源 目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均須發出通知書和同意書。
二零零零年一月,香港特區與內地就加強兩地危險廢物移運的管制事宜,簽訂了 諒解備忘錄。
二零零六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49宗,罰款總額為63萬元,大部分 個案涉及從海外移運有害電子廢物經香港進入其他亞太國家。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使用約70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和船上垃圾。二零零六 年,收集到的垃圾合共16210公噸。政府為對付漂浮垃圾問題而推行宣傳教育活動, 以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識,並且對在海上棄置垃圾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以收阻嚇之效。
海上傾倒物料
香港的發展工程不斷產生大量淤泥,二零零六年達 920萬立方米。這些淤泥不適 宜作填海或其他用途,但可按許可證規定傾卸入指定的海上卸泥區。政府定期監察, 確保缷泥活動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能接受的影響。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實施嚴格管制,確保這些卸泥活動符合《倫敦傾卸廢物公約》的規定
。
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只允許設有自動監測系統的船隻進行卸泥作業,使當局能以 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追查非法傾物入海活動。此外,環保署督察也經常在海上巡 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