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環境

建築廢物

建築工程每日產生約 29890公噸建築廢物,當中約86%可供再用。政府於二零 零五年十二月引入建築廢物收費計劃,提供建築廢物循環再用的經濟誘因。政府亦計 劃於二零零七年把惰性物料運往內地作填海之用。

大型廢物處理設施

香港必須處理大量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並須發展處理這類廢物和縮小其體積的 新設施。有關設施必須先進,符合成本效益,並採取多技術方針,以最合適的技術處 理不同性質的廢物。政府希望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可在二零一零年代中期投入運 作。不過,即使設有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施,殘餘廢物仍須於堆填區處置。

廢物的進出口

政府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合作 及發展組織和歐盟的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這些管制措施均符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 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規定,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付運之前,來源 目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均須發出通知書和同意書。

二零零零年一月,香港特區與內地就加強兩地危險廢物移運的管制事宜,簽訂了 諒解備忘錄。

二零零六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49宗,罰款總額為63萬元,大部分 個案涉及從海外移運有害電子廢物經香港進入其他亞太國家。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使用約70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和船上垃圾。二零零六 年,收集到的垃圾合共16210公噸。政府為對付漂浮垃圾問題而推行宣傳教育活動, 以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識,並且對在海上棄置垃圾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以收阻嚇之效。

海上傾倒物料

香港的發展工程不斷產生大量淤泥,二零零六年達 920萬立方米。這些淤泥不適 宜作填海或其他用途,但可按許可證規定傾卸入指定的海上卸泥區。政府定期監察, 確保缷泥活動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能接受的影響。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實施嚴格管制,確保這些卸泥活動符合《倫敦傾卸廢物公約》的規定

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只允許設有自動監測系統的船隻進行卸泥作業,使當局能以 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追查非法傾物入海活動。此外,環保署督察也經常在海上巡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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