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金融財務

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 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金管局是香港特區政府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無須按照公務員聘用條件招聘 職員,從而吸引具備適當經驗及金融知識的專才。金管局的職員薪酬及營運經費,直 接由外匯基金而非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 詢委員會則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金管局就政策事宜定期諮詢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這 兩個諮詢委員會都是根據《銀行業條例》成立,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來自銀 行業及其他有關專業。

《銀行業條例》為監管香港銀行業提供法律架構。根據《銀行業條例》,金管局是 發牌機關,負責向所有認可機構發給和撤銷認可資格,並負責批准和撤銷貨幣經紀核 准牌照。金管局致力使香港的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國際標準。金管局的目標是制定審慎 的監管制度,一方面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另一方面則提供適當空間 讓認可機構靈活作出商業決定。香港的銀行業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會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

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採用“持續監管”模式,通過多種不同的方法,包括現場審 查、非現場審查、審慎監管會議、與外聘審計師合作,以及與董事會成員會面等,持 續監管認可機構。自二零零零年開始,金管局對所有認可機構推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 制度。這套制度側重於評估認可機構涉及的各類風險的風險管理系統,以及內部風險 控制措施的質素。金管局對認可機構進行現場審查時,一般會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環 節。此外,作為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推出的新資本-

足架構的部分措施,金管局根 據其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制訂詳細和嚴格的評估架構,以助釐定個別在本地成立 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的最低資本-

足比率要求及監管優先次序,並按情況評估其內部資 本評估的成效。

在國際層面,金管局繼續積極促進香港與區內各中央銀行的合作,這方面的工作 主要通過參與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註四進行。這個會議的活動包括監管事項 的聯絡和合作、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的發展,以及中央銀行運作的各個範疇。金管局 繼續參與各個地區及國際銀行監管組織

近期發展

為符合有關嚴格遵照國際規管標準的政策,金管局已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建議的要求和時間表,在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為所有在本地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推 出資本-

足架構 (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二》)。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銀行業條例》制

註四 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由東亞及太平洋地區 11 家中央銀行及金融管理局組成:澳洲儲備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印尼中央銀行、日本中央銀行、韓國中央銀行、馬來西亞中央銀行、新 西蘭儲備銀行、菲律賓中央銀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及泰國中央銀行。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