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3
(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原有法律;以及
(四)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由香 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本地施行。目前有12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現行的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其附屬 法例,除以書本形式發表於該等法例的活頁版外,也在互聯網上刊登。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及協議
根據《基本法》,多邊條約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這類條約現時約有 225 香港特區可在某些領域內自行簽訂雙邊協議,已簽訂的雙邊協議有 156 份。這些 條約和協議的名單,可在互聯網上閱覽。
份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訴訟人可以援引 《基本法》的條文作為論據,對他們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為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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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類案件的訴訟人曾根據《基本法》提出法律上的質疑。訴訟人根據憲制提出質 疑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宜,包括各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權利、旅行 和入境自由、終審法院的終審權、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以及言論和集會自由。《基 本法》法理體系的逐步發展,令《基本法》得以更有效地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可享有 的權利、責任、權力和特權
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法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事宜由《仲裁條例》規管。該條例除為本地仲裁提供一 套源自英國法律的體制外,也為國際仲裁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訂定條 文。
香港特區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35 個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 約》(《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執行。香港特區與內地本着《紐約公約》的精神相 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自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二零零零年六月,香港更引入 以簡易程序執行其他仲裁裁決 (例如由台灣或澳門作出的裁決)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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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亞洲解決爭議的中心。該中心提供顧 問與支援服務,協助各方以仲裁、審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本地爭議和國際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