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5

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35 個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公約》(《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執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公約》的締 約國,並將公約援引至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因此得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保留公 約成員的身分。香港特區與內地本着《紐約公約》的精神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 自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二零零零年六月,香港更引入以簡易程序執行其他裁 決 (例如由台灣和澳門作出的裁決)的機制。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是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解決爭議方式的 獨立而公正的運作中心,為香港和外地的解決爭議和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該中心設有 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小組,並備有認可調解員名冊。由於仲裁和調解等解決爭議方法日 趨盛行,加上香港已逐漸成為亞太區的調解爭議中心,因此仲裁中心介入的個案數量

預料會繼續增加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除了掌管律政司外,也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和行政會議的成員。律 政司司長還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和執業律師聯絡委員會的主席、撲滅罪行委員會的副 主席,以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和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在政府提出的所有訴訟和對政府提出的所有訴訟中,律政司司長是香港特區政府 的代表。律政司司長也負責草擬所有政府法例。

律政司司長負責香港特區所有檢控事宜。決定應否就某一案件提出檢控,並在決 定檢控後着手進行提控工作,是律政司司長的職責,

律政司向政府所有政策局和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律政司轄下設有律政司司長辦公 室和六個科別,其中五科各由一名律政專員掌管,他們獲司長轉授若干權力和職責 餘下一科由律政司政務專員執掌,負責律政司內部的行政工作。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為 司長提供法律及行政支援,協助司長履行多方面的職能。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專員掌管,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 及專營權文件,並代表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和調解。此外,該科也為市場失當行 為審裁處提供律師。

國際法律科的主管是國際法律專員,負責就國際公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科內 律師也參與特區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兩者之間的協議或安排而進行的談判,並以 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該科亦負責處理由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 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掌管,負責以中英文草擬一切法例(包括附屬法例), 並協助引導所草擬的法例通過行政會議和立法會的審議。該科也負責編製《香港法例》 的活頁版,並維持香港法例電腦數據庫(正式名稱為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運作。市民 可在互聯網上免費登入該數據庫查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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