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確保有 -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由政府資助 的法律援助來自兩方面: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法 援服務由政府撥款提供,法援經費不設款額上限。法律援助署可視乎需要申請額外撥 款,確保法援服務不受財政限制。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均可接受普通法律援 助,獲委派法律代表。某些其他類別的案件,例如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I部審理的案件、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在死因裁判法庭研 訊而廣受公眾關注的案件,也可接受普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適用的民事案件,包括家庭及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租務 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民事法律援助也適用於海事案件、破產案 件和公司清盤案件中欠薪及其他有關僱傭利益的追討。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 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財務資源(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 總資產) 不超過169,700元。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只要理據-

分,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 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經濟資格上限的有關規定。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 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受助人必須繳付分擔費,至於分 擔費的多寡,則視乎受助人的財務資源而定。此外,假如法律援助署在訴訟中替受助人 收回或保留財產,受助人必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付還在訴訟中所招致的費用或不足之 數。

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後,案件將交由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的律師辦理。法律 援助署署長有責任監察外判案件的進度及開支。申請人如不獲批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覆核 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25567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9853宗獲得批准。 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3.74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9.61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對象,是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 471,600元的人士。根據這項計劃,法律援助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包括 人身傷亡,以及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申索。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也包括根據《僱員 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償額多寡並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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