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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制度為特區的成就和持續繁榮奠下基石。這個制度按照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 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人社團還 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成員 包括三位常任法官、12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八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 官。聆訊和裁決上訴時,終審法院可邀請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 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 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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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高等法院首席 法官外,高等法院還有九位上訴法庭法官和25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同時以高等法院聆案官的身分,處理原訟法庭的民事 案件。
上訴法庭審理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原訟法庭無論審理 民事還是刑事案件,裁判權均無限制。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原訟 法庭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 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法官會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假如法官有特別指 令,陪審團人數可增至九人。
區域法院是原訟法庭以下一級的法院,有一位區域法院首席法官和33位法官審理 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均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均以區域 法院聆案官的身分,處理非正審申請及訟費評定等工作。區域法院審理較嚴重的刑事案 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區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 限於審理涉及款項不超過60萬元的訴訟,以及收回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24萬元的土地的 案件。區域法院並審理僱員補償案件。法院的家事司法管轄權包括處理離婚、子女管養 及領養事宜。此外,區域法院也有上訴管轄權,可審理印花稅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每年審理約九成的本地案件。全港現有九所裁判法院,由一名總裁判官領 導八名主任裁判官、67名常任裁判官及九名特委裁判官。
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十 萬元,但個別法例賦權予裁判官最高可判監達三年及罰款500萬元。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 庭的案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行。特委裁 判官負責處理較輕微的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款的 上限為五萬元,或委任狀規定的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業 估價上訴申請、強制售賣樓宇重建發展的申請,以及政府收地或土地發展引致地值下跌 所涉及的賠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不 超過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按照法例 評定由作者和出版人等人士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 究死因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只採 用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