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一) 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如有需要,按照《基本法》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
許。舉例說,香港特區如欲參加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 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特區與外國及地區談判簽訂國際協定——如有需要,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 定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例如,香港特區與外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 定,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
(三) 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關的相關事宜——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 方機構的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區政府則負責有 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包括簽發領事身份證、落實提供特權和豁免權,以及保 障領事處所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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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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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 定,就海關事宜的合作、資訊科技的合作,避免雙重徵稅等事務單獨地與外國及海外地 區簽署了五項國際協議。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也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 權,與外國簽署了70份雙邊協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29份、民航過境協定五份、互 免簽證協定11份、收回未獲授權逗留人士協定三份、司法互助協定21份,以及促進和保 護投資協定一份。適用於特區的二百多條多邊國際公約中,約有80條不適用於內地。
二零零二年,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限以國家為單位參 加的國際會議七十多次,包括國際電信聯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萬國郵政聯盟和國際勞工組織舉辦的會議。此外,特區政府的代表以“中國香港”的名 義出席了政府之間舉行而不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會議超過710次,包括亞太區經濟合作 組織、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世界氣象組織所舉辦的國 際會議。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有助鞏固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 位。
年內,香港特區作為東道主辦了多項國際盛事,包括第二屆福布斯全球行政總裁 會議、第十六屆世界會計師大會、國際電信聯盟二零零二年亞洲電信展
。
年底時,共有111個國家在香港特區設有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並派駐人員,包括55所 總領事館、51名名譽領事和五所半官方(多為經貿) 機構。此外,國際結算銀行、歐洲聯 盟、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等國際 組織,也在香港設有辦事處。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致力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其他政府部門建立和維持良好的工作 關係,取得重大進展。特區政府多個決策局和部門與內地對口單位通過訪問、會議、研 討會和訓練課程等多種交流活動,進一步加深彼此之間的了解。有些部門更已訂立合作 安排,承諾在郵政服務、海洋保護和打擊盜版活動等方面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