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二零零一年七月,立法會制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 法》的基本架構舉行行政長官選舉,提供本地法律依據。除其他規定外,法例訂明行政 長官選舉須於現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前95天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即在 二零零零年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請參閱 “立法會選舉制度”一節的有關部分。
截至提名期結束,董建華先生是唯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因此,選舉主任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宣布董先生在行政長官選舉中 當選。三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根據《基本法》任命董建華先生為第二任行
政長官。
《基本法》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 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最終目標,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 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區議會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了18個區議會,負責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在區內推動 文娛活動和環境改善工作。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在新界區,鄉事委員會 主席為區議會當然議員。在第一屆區議會,香港特區分為39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 區議員。鑑於某些地區的人口顯著增長,第二屆區議會將會增加十個選舉議席。立法會 已通過有關法例,落實增加議席。第二屆區議會選舉將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舉 行。選舉以簡單多數票決定選舉結果。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職責是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以公開、公正、 公平的方式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三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他們都是政治中立的人 士。委員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地方選區和區議會選區 的分界建議,就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的實務安排訂立規定,以及處 理與這些選舉有關的投訴。選舉管理委員會由選舉事務處協助處理行政工作。該處為政 府部門,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掌管,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示工作,並執行委員會的決 定。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 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設立,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 關的外交事務。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各部門建立了 有效的聯絡渠道,嚴格按照《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香港特區政府與特派 員公署就以下工作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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