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和旅遊業
外,又負責收取法定徵費並處理市民對會員提供的服務的投訴。會員如違反議會的規 則,會遭受紀律處分,包括喪失會員資格。
為收集公眾對規管制度的意見,《旅行代理商條例》訂有條文,設立旅行代理商諮 詢委員會。委員會由獨立於旅遊業的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其他非官方成員則來自各行 各業。委員會定期檢討旅遊業規管制度,並視乎需要建議改善措施。
《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設立旅遊業賠償基金,為參加外遊旅行團的人士提供保 障。假如持牌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基金可提供最高相當於所付團費九成的特惠賠 償。該基金由獨立的管理委員會管理,收入來自按外遊旅行團團費向持牌旅行代理商收 取的徵費、投資收益和銀行利息。年底時,基金的結餘約為3.3億元。年內,有一家旅 行代理商停業而沒有履行責任,受影響旅客約有287人,他們從基金取得共694,000元 的特惠賠償。
旅遊業賠償基金又設有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為參加旅行團外遊時遭逢意 外傷亡的人士提供緊急經濟援助,包括支付在發生意外當地的醫療及殮葬費用,運送罹 難人士遺體返港的費用,以及安排傷亡者親屬前往肇事地方或來港探問或處理後事的費 用。年內共接獲12宗旅行團意外報告,有十人死亡、七人失蹤、123人受傷;根據該計 劃支付的援助金約為33萬元。
為了提高到港旅行代理商的服務水準以及香港作為友善待客城市的聲譽,政府於七 月向立法會提交《2001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以訂立發牌制度,規管提供到 港旅行服務的旅行代理商。此外,政府亦擬在諮詢香港旅遊業議會、業界和其他相關組 織後,設立核證制度,確保導遊的質素。該核證制度會規定有意擔任導遊的人士,必須 先修讀特定的訓練課程,考試及格和取得證書後,才可從事導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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