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法例規管

《教育條例》(第279章)規管學校教育服務。辦學團體必須遵守《教育條例》及 《教育規例》中有關學校/教師/校董的註冊、健康及安全、收費及師資等方面的規 定。政府在二零零零年全面檢討《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2001年教育(修訂)條 例》於六月生效,使法例更能符合學校和教育署現時的運作需要。

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就職業訓練局的成立、職能和管理作出規定。該局 是負責職業教育及技能訓練的主要機構。《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規管高等教育範 疇以外的專上院校,《教育獎學基金條例》(第1085章)則就管理市民捐助的獎學金作 出規定。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以防止 不合標準的非本地課程在本港開辦,從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政府的角色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管政府總部的教育統籌局,負責制定並檢討教育政策,從政府的 財政預算中取得經費,以及監察教育計劃的有效推行。

教育署署長掌管教育署,負責推行幼稚園、小學和中學的教育政策。該署的主要職 責包括:執行《教育條例》(第279章)的規定,為學生提供和分配公營學校的學額、為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提供教育機會、編訂學校課程、保證學校教育的質素、監察教學 水平,以及撥用公帑資助學校運作並提供其他設施。此外,該署也參與制定和檢討教育 政策。

學校和高等教育院校的管理

校本管理

根據本港的教育制度,每所學校均設有校董會,負責確保學校管理得宜,以及為學 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政府由一九九一年開始推行校本管理,基本原則是讓學校享有更大 的靈活性和自主權,可因應學生的需要來管理學校的運作及資源。此外,校本管理設有 讓所有與學校教育事務有關的主要人士參與的決策機制,以提高學校在決策和運用公帑 上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經過數年的實踐,加上運用公帑的權責已進一步下放給學校,政府認為時機已經成 熟,應為校本管理釐定更清晰的制度架構,以及更廣泛地推行校本管理。為此,教育署 在一九九八年成立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就進一步推行校本管理的事宜向署長提供意 見。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發表了諮詢文件,經過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後,向署長提出 有關建立校本管治架構的建議。政府現正草擬條例草案,為該等建議提供法律依據。

高等教育院校的管理組織

每所高等教育院校均按所屬條例的規定,設有本身的管治架構。各院校都設有管理 組織(稱為“校董會”)和規管學術事務的組織(稱為“教務委員會”),部分院校更設有 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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