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
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融管理局於一九九三年四月成立。《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就金管局的 設立作出規定。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下通過穩健的外匯基金管理、貨幣政策操 作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可 機構,確保銀行體系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和 發展,並提高穩健程度。
金管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毋須按照公務員聘用條件 招聘職員,藉此吸引具備適當經驗及金融知識的專才。金管局的職員薪酬及營運經費, 直接由外匯基金而非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 詢委員會則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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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就政策事宜定期諮詢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這兩 個諮詢委員會都是根據《銀行業條例》成立,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來自銀行業 及其他有關專業,由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
《銀行業條例》為監管香港銀行業提供法律基礎。根據《銀行業條例》,金管局為發 牌機構,負責向所有認可機構發給和撤銷認可資格,以及負責批准和撤銷貨幣經紀核准 牌照。金管局致力維持香港的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國際標準,尤其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會建議的標準。金管局的目標是制定審慎的監管制度,一方面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 與有效運作,同時又具備足夠的靈活性,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香港的銀行監管制 度完全符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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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採用“持續監管”的模式,通過多種不同的方法,包括現場審 查、非現場審查、審慎監管會議、與外聘審計師合作,以及與董事局成員會面等,對認 可機構進行持續監管。二零零零年,金管局對多家中小型本地銀行推行以風險為本的監 管制度。這套制度側重於評估認可機構涉及多類風險的風險管理系統及內部風險控制措 施的質素。二零零一年,金管局把上述風險為本的監管制度擴展至本地大型銀行及部 分境外銀行。
在國際層面,金管局繼續積極促進香港與區內各中央銀行的合作,這方面的工作主 要通過參與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進行。這個會議的活動包括監管事項的聯絡 和合作、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的發展,以及中央銀行運作的各個範疇。在東亞及太平洋 地區中央銀行會議的指示下,金管局一直擔任在一九九六年八月成立的銀行業監管工作 小組的主席。此外,香港也是跨政府組織——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 的 成員。該組織的宗旨是發展和促進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法律、執法與金融監管政 策。香港現時是該組織的主席,任期由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月。
近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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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因應《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 相應修訂《銀行業條例》,加強監管認可機構進行的證券業務,使監管制度與適用於證 券交易商和投資顧問的監管水平更為一致。立法會已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上述兩條條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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