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穩固基礎上。根據“一國兩 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根基,與內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訂下 憲制框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 條通過的《基本法》,則在本地法律方面為特區的法律制度作出規定。兩份文件均保 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前香港沿用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香港回歸中國頭四年的情況顯示,回歸已經順利完成,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法治 精神、人權和司法獨立得到-
分保障和落實。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要義在於延續。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原有的六百多條條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
有些條例需要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別行政區的新地位。這項工作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的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展開。全國人大常委會為詮釋特區法例訂立若干總則,例 如:原來對“總督”的所有提述今後須解釋為對“行政長官”的提述。一九九七年七月 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收納了這些解釋原則作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
在第二階段的修改工作中,政府提出一系列條例草案,對條例文本作出必需的修 訂。計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對514條條文本作出必要修訂的51條條例已獲得通過。尚 未作適應化修改的條例涉及法律和政策問題,須再審慎考慮。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終審法院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 高的上訴法院。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也重新設立(雖然某些須予重新命名)。香港的司法 制度藉此得以延續。行政長官根據獨立運作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委任所 有於回歸前在任的法官。此外,憑藉《香港回歸條例》,在主權移交前提出的司法程序 全部得以繼續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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